拍卖标的超出保留价部分怎么处置? 拍卖保留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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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标的超出保留价部分怎么处置?拍卖保留价

对于有保留价的司法拍卖,有人参加拍买出价了,但未到保留价,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建议法院在网上拍卖时慎用保留价http://bbs.huai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468036&fromuid=262171(出处: 淮网)

法院拍卖我的资产后,保留价高于银行贷款1000万,保留价为1500万,银行说法院判给他们了,高出部

如果法院非法剥夺了你的财产,不仅可以起诉法院和银行,要求返还多得部分,而且还可以选择投诉处理

拍卖师低于保留价拍卖应如何处理

有保留价的拍卖被拍卖师忽略,必然会导致委托人或者买受人的损失。如何认定损失和进行法律救济,在拍卖法上尚存在空白。 保留价是委托人对拍卖物的最低卖价。有保留价的拍卖如果最后一个竞买人的应价低于保留价时,拍卖不能成交,也就是拍卖法上规定的“流拍”。但是,现实中有可能出现拍卖人违反委托合同,在应价低于保留价时落槌成交,给委托人或者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情况。拍卖师违反委托拍卖合同关于低于保留价不得成交的约定,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拍卖合同对保留价约定不清的,应分两种情况而定:第一种情况,如果拍卖人和委托人不能举证证明他们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中有关于保留价的约定,应视为没有保留价,该拍卖成交,买卖合同成立;第二种情况,如果拍卖人和委托人能够证明委托人事先制定了保留价,在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没有达到保留价时,拍卖师的落槌就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其拍卖的效力是待定的:若委托人对拍卖予以追认,该拍卖合同就成立;如果委托人予以否定,拍卖合同就不成立。我国的合同法对合同约定不清的条款视为没有约定,当事人对此有异议的,应当根据合同其他内容加以解释、重新约定或者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合同法对当事人变更合同要求变更内容明确具体,如果变更内容不清的则视为没有变更。同理,在拍卖法中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拍卖物的保留价约定不清的,也应视为没有约定。拍卖人有权在起拍价后的任何一个价格与竞买人成交,委托人不得主张拍卖合同无效。这种情况可能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所以,拍卖合同中通常要记载保留价或者最低起拍价的条款,如果委托人在订立合同的阶段没有主张保留价,也就给自己的权利受损埋下了伏笔,将来就容易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因此,拍卖合同明确约定保留价,但是拍卖人没有遵守约定,在竞买应价低于保留价时擅自宣告成交的,应当承担委托人的损失,主要是拍卖费用的损失,包括鉴定费、运输费、保管费、保险费、律师费、杂费和佣金等费用。如果拍卖人违约在竞买人应价低于保留价时宣告拍卖标的物成交,但拍卖标的物尚未交付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缔约过错责任,拍卖合同没有成立。因为拍卖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拍卖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买受人参加拍卖的费用损失和不能成交的预期损失。拍卖人在应价低于保留价时宣告拍卖成交,买受人主张交付标的物,在法学界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根据拍卖法的规定须要保障拍卖交易的稳定性,即使没有达到保留价,但是既然拍卖师落槌成交了,就应当承认该拍卖有效,买受人有权取得拍卖物。委托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应由拍卖人赔偿,以保障无过错的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第二种观点是因为没有达到保留价,拍卖人是无权处分行为,所以拍卖不能成交,以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买受人的损失应由拍卖人赔偿。实务操作中,应价低于保留价时,拍卖人有义务要强调低于保留价而中止拍卖,如果擅自落槌成交,势必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此时承认拍卖成交,固然保护了买受人的利益,但是委托人损失怎么办呢?前述第一种观点主张由拍卖人赔偿,这种观点是建立在拍卖人具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基础上的,但是拍卖人真的有此能力吗?拍卖人作为中介机构,最低注册资本只需100万元即可,如果有保留价的拍卖物的价值巨大,拍卖人在应价明显低于保留价时落槌成交,拍卖物交付给买受人,委托人显然被欺诈,只能追究拍卖人的违约责任,如果拍卖人没有足够的偿还能力时,委托人的损失的性质就属于强迫交易损失,显然不公平。第二种观点主张应价低于保留价的拍卖在法律上不能强制委托人交付拍卖物,买受人的损失应从拍卖人处得到赔偿,即使拍卖人没有充足的赔偿能力,买受人最大的损失也就是损失了成交的费用和成交的机会而已,拍卖人赔偿买受人的成交费用的能力应当不成问题,如果拍卖人不能赔偿成交价与下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对买受人来说也没有构成重大的实际损失。因此,笔者认为,从公平地维护所有的当事人的权益价值取向看,在应价低于保留价时,委托人的利益较买受人的利益要大得多,所以,在应价低于保留价时,拍卖合同虽然能够成立,但是委托人有权拒绝交付拍卖物,买受人的损失应由拍卖人承担。(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如何破解法院拍卖房保留价与起拍价的差额?

这是无法破解的。

评估价格可以作为保留价,但是根据市场交易情况,法院有权调低或者调高保留价。最高院确实有关于保留价的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保留价的制定, 一般以委托人的意见为主要依据。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在实践中,预定保留价一般是在拍卖标的价格不好确定或价格较高的情况下进行的,只要委托人提出预定保留价的申请,拍卖人一般应作出准许的决定。但是,依法拍卖公物的保留价,一般由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鉴定机构制定。

扩展资料:

房地产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因此拍卖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体现在,一是拍卖程序要合法。拍卖人和委托人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拍卖事宜。二是拍卖物的要合法。拍卖人在接受拍卖委托时必须要求委托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拍卖标的和物的产权证明。

2、报价最高者应买的原则。房地产拍卖的买受人必须是报价最高者。

3、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拍卖人不得以竞买人身份或委托他们代为竞买,也不得在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和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拍卖保留价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房地产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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