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业保险都有什么? 美国商业保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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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业保险都有什么?美国商业保险模式

美国人有哪些保险,又是如何买保险的

在美国,人寿保险主要分为五种,按照产品问世的顺序分别是:Term (定期人寿保险), Whole Life(终身人寿保险), Universal Life(万能险), Variable Universal Life(投资型万能险), Indexed Universal Life(指数型万能险)。美国人一般是选择经验丰富,值得信赖的保险经纪人购买保险,也有直接到保险公司购买,

  Term (定期人寿保险):

  最早期也是最简单的保险类型。顾名思义,这类保险只保一定的期限,如10年、15年、20年和30年。被保险人如果在有效期内过世,保险公司赔付保额。好处是保费便宜,但不具有现金值,没有储蓄和投资的功能。而且保险合同到期后,由于被保险人年龄增长,再想购买保险就会变得非常的昂贵。这类产品最适合需要获得短期保障和预算比较有限的人。

  Whole life(终身人寿保险):

  所谓终身寿险,显而易见,就是该保险的有效期直至被保险人去世为止。你缴付的保费,在支付固定的保险成本之后,剩余的部分转换成现金值(cash value)。保险公司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定期派发红利,但是红利的发放与否与金额都是不保证的。随着时间的延长,保险内的现金值就会增加。如果投保人想提前取消保险,将只能取回一部分的现金值。缺乏透明度是这类产品最大的问题。

  Universal Life(万能险):

  万能险,和终身寿险相似,都是保终身。 保费在支付了保险成本之后,会投入另设的账户进行投资。两者的区别在于,万能险的条例更为灵活,保单所有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缴费,费用可多可少,但要达到最低的交费水平。它也有现金值,即所交费用和获利减去保险费用和收费。万能险的收益一般和利率市场挂钩,在目前的低利率大环境下,万能寿险的投资回报率一般都过低,这也使得投保人需要投入更高的保费来支付保险成本,才能维持保险的有效性。

  Variable Universal Life(投资型万能险):

  投资型万能险,由万能寿险演变而来,关键的区别在于,客户可以在保险公司提供的基金范围内选择投资不同的基金,从而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上不封顶,而且收益不需要交税。但同时也不保底,如果现金账户在金融市场亏损过大,那么投保人就可以需要追加更多的现金来维持保险有效性。因此这里产品对客户/经纪人自身的投资水平要求比较高。

  Indexed Universal Life (指数型万能险):

  同样是万能险的一个变种,可以挂钩三大指数——美国标普500、香港恒生指数、德国30DAX指数,投资收益和这些指数走势挂钩,并且现金值是保本的,就算是指数跌了,现金值也可以得到2%左右的收益。数据显示,美国股票市场过去20年平均年化收益在7.5%,多数年份有8%至10%左右的收益。相对来说,这一收益水平要好于仅投资债券市场类的保险品种的3%至4%的回报。除了同样具备避收益税和遗产税的功能之外,客户还可以随时从现金值里借钱出来,最多可以拿到现金值的80%,几乎是零利率而且同样不需要交税。

美国的商业保险体系是怎样的呢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国内一般的保险制度还是有本质上的不同的。

首先,从保险人来看,保险人是一般的商业公司,而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多是一国的行政机构,如日本是通商产业省贸易局,新西兰是国家保险署,瑞典是出口信贷担保委员会,而美国在1969年以前承保机构是国际开发署,在1969年以后才由"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承保。最典型的应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这一具有国际人格的机构对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的政治风险予以保险,由此可见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殊性。当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也有采用公司制,如美国的私人海外投资公司,但是在美国这个坚持私有制和市场经济的国家,私人海外投资公司并不是一个完全商业的公司,因为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是一个在“在美国国务院政策领导下的一个机构”,而德国虽然也是由国营的公司承保,但是该公司也是只负责执行投资保险业务,而是否给予承保等问题是由政府决定的。

其次,从承保的内容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承保的是政治风险,而不是商业风险,而一般的保险承保的不是政治风险,也不是商业风险,而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政治风险是指与东道国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有关的、人为的非投资者所能够控制的风险,所谓人为的,主要是指由东道国政府行为产生的风险。而自然灾害是非人为因素的,意外事故虽有人为的因素,但是损失是由于第三人的个人行为,而不是来自于政府的行为,这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区别于一般保险制度的原因。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承保的是政治风险,是由于他国政府的立法或者行政行为所导致的,使得代位权的行使和一般保险中的代位权的行使不同。依照一般的代位权原则,代位权应向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主张,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代位权行使的对象是他国的国家,使得一般的商业机构在索赔时面临重重困难。

一般的商业机构如同一般的私法个体,在向国家主张权利时可通过两条途径:

第一,通过东道国的救济形式,但是通过东道国的司法救济方式,可能会遭遇政府保护主义,因为政治风险本来就是政府行为造成的,现在希望通过政府本身来否定自身的行为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另一方面,通常这种诉讼也是旷日持久的,费用也很高,通常私人是无力支出这样的时间和精力的。

第二,通过资本输入国本身的司法救济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也同样存在着障碍。基于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享有司法豁免权,一个法院不得受理以他国为被告的案件,即使有些国家主张限制豁免理论,可以受理以国家为被告的案件,但是基于国家行为理论,引起政治风险的国家行为如征收、禁兑等是国家行为,具有不可审判性。

政治风险的这种特殊性,使得私人投资公司在行使代位权时面临很大的障碍,自然而然地,只有寻求和国家力量的结合,试图给东道国施加压力,最好的选择就是通过借助国家间的双边协议所加于东道国的国际法上的约束力,在政治风险发生后,有特定的机构按事先约定的索赔的具体办法,代位求偿。投资者的母国政府与投资项目所在国的政府事先签订了国际协定,承认作为投资政治风险承保人的专门公司日后享有跨国的代位权。代位权的这种特殊性使得原来属于一个国家内的国内私法上的合同关系上的代位权跨越了,国界,而“公法化”了和“国际化”了,使得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代位权制度具有了国际法上的意义。

美国汽车保险险种有哪些

在美国,保险有最基本的责任险〈Liability Insurance〉及面面俱到的全额保险〈Full coverage〉。但是一般说来,主要的有责任〈liability〉、碰撞〈collision〉、意外〈comprehensive〉及无保险或保险不足驾驶人的保险〈Uninsured and underinsured motorist coverage〉、个人伤害防护〈Personal injury protection,简称PIP〉等保险项目。 1. 责任险〈Liability〉:一般分为身体伤害保险(Bodily injury liability)及财产损害保险(Property damage liability)等两部份,主要是给付对方的财物及伤害。责任险为美国大多数地区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身体伤害保险主要给付对方医疗,复健及殡葬费用,有些也给付法律费用及精神损失。理赔金额上限越高,费用越贵。而财产损害保险(Property damage liability)部份则赔偿车祸时对方车辆及财物损失,包括修理及更换费用。 2. 撞车(Collision):此保险给付你自己因撞车所引起的损失(过失在己方)。该保险有扣除额〈deductible〉,例如若保US$500的扣除额,车祸损失的前US$500 为自付额,之后才是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直到保险的上限。扣除额(自付额)越高,保费越便宜。这项保险不在美国任何州的强制保险范围内,但是如果您的车是用贷款购买的,贷款公司可能会要求您购买此保险。 3. 意外险(Comprehensive):不管汽车因任何不明对象或天灾所造成损失,如窃盗、爆胎、车窗玻璃破裂、地震、淹水等皆可获得赔偿,但有扣除额〈deductible〉。这项保险不在美国任何州的强制保险范围内,但是如果您的车是用贷款购买的,贷款公司可能会要求您购买此保险。 4. 无保险和保险不足驾驶人保险〈Uninsured and underinsured motorist coverage〉:若肇事对方无充分保险、没有买保险或是肇事逃跑〈hit-and-run〉等情况下,这项保险就可以补足自己的医疗、复健或财物损失。Uninsured motorist coverage 是理赔因对方无保险时,汽车或财务方面的损失。Underinsured motorist coverage 则是理赔因对方保险额不够理赔的部份。这项保险在有些州为强制性的,好处是保费低廉。因为肇事对方可能无保险或保险额不足的缘故,所以这项保险是非常需要的。 5. 个人伤害防护〈Personal injury protection,简称PIP〉:这项保险有时也称作医疗费用保险〈Medical Payment Insurance〉。此保险主要赔偿自己、家人及自己车上其他乘客的医疗及殡葬费用,或因车祸而损失的薪资。美国有些州的法律规定驾驶人必须购买此附加险,这些州通常都是无过失〈No fault〉州,也就是该保险理赔不论肇事原因及责任的认定。自己若有健康保险时可以不用保此险(非强制州适用),但是如果车上有搭载其他乘客,这项车险还是需要的。

美国四大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哪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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