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20万元设立了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2:3:5? 甲乙丙三人协商共同出资

6218℃ YVETTE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20万元设立了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2:3:5?甲乙丙三人协商共同出资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为有限合伙人……请帮忙解答~谢谢~

1,不符合法律规定,丙作为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纠正为甲乙为有限合伙人,丙为普通合伙人。

2,丙可以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人,但其身份必须是普通合伙人。

3,该合伙企业欠银行的债务应当先由企业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丙补足。

4,甲乙丙丁均应该承担债务责任,因为合伙协议约定甲乙均为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成立之初,其对普通合伙人的责任是有意识的,丁承接了甲的普通合伙人地位也应该承担债务责任,丙虽然是有限合伙人,但是其实际在合伙企业中扮演了普通合伙人的角色,故其应当承担责任,故甲乙丙丁四人应共同承担全部债务责任。

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A,三人签订合伙协议部分内容如下

(1)答案: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33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A、B说法是正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29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D说法是正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28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C说法是错误的,因此答案是C。

(2)答案:B

本题考点是考查合伙人能否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32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正确答案为B。

开公司,我们三个人投资20万,我们每个人所占有的股份比例为多少

每人占三分之一是比较合适的。因为三个人合伙,即使你占的股份最多也很难真正享有最终决策权。为了鼓励每个人的积极性,三人股份相同比较合适。

经济法学的案例分析——合伙企业法 要求详细解析

王某、张某、李某与范某开办的独资企业甲共同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拟共同生产经营一种新式取暖设备,王某、甲各出资30万元,张某以其取暖设备专利作价出资50万元,李某则以其劳务作价出资20万元,对以上出资四合伙人经协商确定,不再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同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企业名称定为“光明”有限合伙厂,在申请登记期间,恰有一厂家急需取暖设备,于是四合伙厂便以光明有限合伙厂名义与该厂家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问上述内容哪些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解析:

  (1)合伙企业只能由自然人组成,而不能由组织组成,因此范某开办的独资企业甲不能作为合伙人。

  (2)合伙企业名称不能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在本案中光明有限合伙厂违反了此规定,易使人误解。

  (3)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而本案中,合伙企业尚未核发营业执照就以“光明有限合伙厂”名义订立合同,是违反《合伙企业法》的。

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