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是否适用于境外的英雄烈士?例如诋毁二战苏军、法军老兵是否适用此条法律?(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侵害英雄烈士应承担吗)

3844℃ BRIAN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是否适用于境外的英雄烈士?例如诋毁二战苏军、法军老兵是否适用此条法律?(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侵害英雄烈士应承担吗)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侵害英雄烈士应承担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什么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规定,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将宣传、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军队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网信和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发布或者传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运营者未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造谣咒骂来诋毁英雄是否触犯刑法

‍  造谣咒骂诋毁健在的英雄,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

  利用信息网络造谣咒骂诋毁已故英雄,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因造谣咒骂诋毁英雄,致使英雄的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其他严重情节。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的立案标准:

  1、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2、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附录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今后丑化烈士形象者将付出代价吗?

近期,文化和旅游部部署查处丑化恶搞英雄烈士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严肃查处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严管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市场,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经营秩序。

文化和旅游部此次依法部署查处丑化恶搞英雄烈士等作品单位和发布平台,足以表明,应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对于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文化产品将依法严惩,一个也不放过;对于制作违法违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单位和不落实内容自审主体责任的平台网站,要依法从快从重查处。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规定,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任何地方都不能成为诋毁英雄的藏污纳垢之地,对于这种丑化、诋毁英烈现象,必须用法律武器来解决,旗帜鲜明地加以反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不仅仅会侮辱烈士和英雄的人格利益,更将扭曲公众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若任由其发展下去,不仅会伤害民族感情,更会带来信仰崩塌,成为社会发展的绊脚石,必须坚决对其说不。来源:法制网

TAG: 老兵 [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