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有哪些? 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数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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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有哪些?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数额规定

民事诉讼管辖划分有哪些?

级别管辖①级别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影响的范围,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特点是从人民法院系统的纵向方面来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不涉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横向管辖权限与分工的问题。级别管辖又称类别管辖。

②我国法律对级别管辖的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此外,对下列几种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案件和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

专利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

地域管辖①地域管辖的概念。地域管辖是指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又称为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其特点是从人民法院系统内部横向方面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②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法院。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也不允许人民法院任意加以改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专属管辖有以下三种: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对级别管辖有什么规定

级别管辖是指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判权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分工。 级别管辖为各国民事诉讼法所确定,只是由于各自国家法院的设置不同,审级不同,而划分标准也不同。一般是以诉讼标的金额或者价额的大小,诉讼主体的特点和案件的性质为标准来确定的。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金额或者价额在一定限度下,诉讼主体无特殊性,属于一般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纠纷,原则上由级别较低的法院管辖,反之,由较高级法院管辖。如英国、德国、日本等。我国法律对级别管辖的确定没有采用上述标准,主要以案件的性质、案情繁简、影响大小为标准来确定级别管辖的。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采用三结合的标准比单纯以争议标的数额为标准来确定级别管辖更为合理。所谓案件的性质,是指案件的属性,即一般的民事案件还是特殊类型的案件,如专利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就属于特殊类型的案件。所谓案情繁简和影响大小,是指案件自身的繁简程度和案件处理的结果对社会影响的范围。

《民诉法》第十八条至二十一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两种:一是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二是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级别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管辖怎么确定

(1) 按照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根据案件标的额、影响、复杂程度来确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般而言,由于我国基层法院设在县一级行政区,因此,大量的案件由县级法院受理。

(2) 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地域管辖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

(3) 按照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特殊地域管辖主要适用于经济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等。

(4) 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具体规定是: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引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扩展资料:

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基于管辖权而产生,是对民事案件审判权的一种“恒定”,法院对于没有管辖权的民事案件无权审理。法定管辖又可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又分为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管辖实际上是着眼于法院与当事人或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的:从法院方面说,审理案件是它的职权,它应当有权审理发生在它辖区内的案件,在当事人的所在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等位于某一法院辖区内时,该法院应当有权审理。

从当事人方面说,则由于住所、诉讼标的物等处于某一法院辖区内而与该法院产生一种隶属关系,一旦发生诉讼,就应当服从该法院的管辖。

参考资料:

搜狗百科-民事诉讼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