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起的撤销权诉讼如何办理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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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起的撤销权诉讼如何办理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如何确定债权人撤销权如何列诉讼主体,有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主体有哪些?

1、撤销之诉的原告

撤销权人是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示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1)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撤销权。

(2)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

(3)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请示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

2、撤销之诉的被告

(1)兼有给付之诉时,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被告。

(2)即仅撤销债务人之行为者为单独行为,以债务人为被告。

(3)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为被告。

(4)兼有财产返还,则单独行为以债务人及受益人为被告,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及最后恶意之受让人为被告。

法律依据

(一)具体法律条文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此可见,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受益人和受让人在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第七十四条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因此,撤销权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相当明确的。

如何行使民事撤销权?

民事撤销权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依撤销权的主体不同,撤销权分为民事行为当事人的撤销权和民事行为关系人的撤销权。 民事行为当事人的撤销权是指法律规定只能由实施该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享有并行使的撤销权,非民事行为当事人不得行使。民事行为有双方行为和单方行为之分。属于单方行为的,由该行为人行使撤销权,如合同法规定的要约人对要约的撤销权,就是单方意思表示的表意人所行使的撤销权。属于双方行为的,法律对撤销权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问题,有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的未作明确规定。作出明确规定的,如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善意相对人对效力未定合同的撤销权,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订合同的撤销权。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如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人对重大误解行和显失公平行为的撤销权。此规定中的“行为”并未区分是双方行为还是单方行为,因此,于双方行为场合该由哪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法律并未明确。结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或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而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将此时的撤销权人区分为“当事人一方”和“受损害一方”,并籍以分配撤销权。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的“当事人一方”可以是当事人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无论是因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受损害方还是取得利益方,均得行使撤销权;另一种是“当事人一方”,仅指因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而受损害的一方,受益方不得行使撤销权。主张第一种观点的理由是,于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的场合,法律不应禁止因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而取得利益一方主动行使撤销权、避免或减轻对方受到损失的善意之举。主张第二种观点的理由是,既然合同法在同一撤销权制度下提示了“受损害方”有撤销权,那么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场合也应将撤销权分配给受损害方,这种分配与法律设立撤销权制度的初衷不无关系。撤销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有“救弱、平不公”的功能,将撤销权分配给因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而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当是立法者的本意。笔者认为,在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的场合,取得利益一方可以行使撤销权,以避免或减轻对方可能受到的损害。但如果对方愿意承受此种不利后果,得对抗该撤销权的行使。笔者这种理解的理由是,当今社会人们从事民事行为的目的和利益更趋多元化,民法推崇自愿原则,在肯定和鼓励因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获有利益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主动避免或减轻对方可能受到损害的善举的同时,更应尊重其对方自己的选择。如果对方认为此时保持该民事行为的效力比撤销对自己更为有利,则应保持该民事行为的效力。 民事行为关系人的撤销权,是指由民事行为当事人以外的、与该当事人或者该民事行为有某种法律上关系的人行使的撤销权。值得特别提出的是,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笔者以为,将“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改为“其他合伙人可撤销该出质行为,或者作为退伙处理”,既符合合伙企业法的立法初衷,保持其应有的功能,也便于撤销权制度的丰富和统一。(作者系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编辑:离地七寸)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行使的效力分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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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人撤销权行使限制的规定有那些呢?撤销权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有效手段,但是在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就让法律界来告诉您这些限制:一、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个提起诉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但其请求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范围。作为撤销权的标的,不能超过债权人债权的数额是理所当然的,其超过部分不能列入撤销权行使范围之内值得注意的是撤销权所针对的标的,即所放弃的债权,无偿或低价转让的财产的范围问题。对于那些具有人身属性的及形成权、物上请求权是否可作为撤销权的标的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这些非金钱给付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在程序上操作十分困难,对债权的保全意义也不大,并容易造成对债权人的不当干预,不应作为撤销权的标的。二、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为之,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进行,撤销权作为一种实体权利在行使过程中排除债务人对自己财产的决定权,而直接向与债务人发生关系的第三人主张该行为无效,从表面上看这种排除债务人的行为似乎背离了债的相对性特征,但债权人这种权利的扩张不是随意的,而是法定的,是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的,从终极目的来看,债权人的这种撤销权并不损害债务人原来的利益,也不损害次债务人原来的利益,只是要求债务人以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行为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这是完全符合法律精神的。三、撤销权的行使,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诉讼解决,仲裁机关及各级调解组织不得受理撤销权纠纷的案件,撤销权是债权人基于债权对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所主张的,其行使的过程中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程序要求相对比较严格和谨密,故由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比较适合。四、撤销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及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从传统意义上讲债权人应要债务人撤销其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然后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或变价清偿,但债务人之所以不当处分债权在实质上就具有逃避债务之嫌,再由其进行撤销后再清偿,似乎也不切实际,却也大大的损害了债权人主张撤销权的积极性,因此,撤销权的行使应由债权人对债务人不当处分的受益人直接主张,经诉讼人民法院确定其撤销权成立后,债务人的处分财产行为对债务人及受让人自始无效,这种作法便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特别是实践上是很适用的。

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是什么意思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是指所具备的可撤销法定形态与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