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预防的重点对象是谁? 吸毒成瘾是一种脑病

1050℃ CONSTANCE

毒品预防的重点对象是谁?吸毒成瘾是一种脑病

我国目前禁毒预防的重点对象是

禁毒预防教育的重点对象主要有以下三类人员: 一是容易受到毒品侵害的高危人群,亦即重点人群。从年龄来分,以青少年为主;从职业来分,以失业人员、无业人员、个体户、外出打工者和流动人口居多;从文化结构来分,文化素质较低的占多数。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吸毒者,在现实中高危人群更容易沾染上毒品。因此,加强面向高危人群的禁毒预防宣传教育,是开展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也是整个禁毒工作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三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在药物、毒品知识方面具有权威性,他们的工作和言行直接影响人们对药物、毒品的认识和使用。吸毒成瘾者的各种健康问题也主要由医务人员来处理。医务人员宣传有关毒品基本知识,其效果往往会胜过宣传部门,甚至禁毒部门。因此,在医务人员中普及有关常识是非常重要的。

我国目前禁毒预防教育的重点是什么人

青少年,高危人群,医护人员

哪三类场所,三种重点人群是指什么 禁毒

三类场所:

一是歌舞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

二是发廊、足疗、美容美发、洗浴按摩等服务场所;

三是旅店、饭店、出租房屋等公共复杂场所。

三种人群:

第一类是未成年人,特别是“问题家庭”未成年子女、留守儿童、辍学学生,对情绪波动、成绩滑坡、交际复杂、行为反常的学生,要重点关注。

第二类是娱乐、经营服务场所从业人员,由于特殊的工作环境,娱乐、经营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容易成为易涉毒高危人群。

第三类是毒品问题重点地区外来人员特别是其中无业闲散人员。相比其他人群,这类人群更容易目睹、接触、沾染到毒品。

三类重点人群:

第一类是未成年人,特别是“问题家庭”未成年子女、留守儿童、辍学学生,对情绪波动、成绩滑坡、交际复杂、行为反常的学生,要重点关注。

第二类是娱乐、经营服务场所从业人员,由于特殊的工作环境,娱乐、经营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容易成为易涉毒高危人群。

第三类是毒品问题重点地区外来人员特别是其中无业闲散人员。相比其他人群,这类人群更容易目睹、接触、沾染到毒品。

什么情况下会被列为吸毒重点监控人员

只要查实有吸毒行为事实的人员就会被纳入公安机关的重点人口管理。

  重点人口是指有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治安嫌疑,由公安机关重点管理的人员。重点人口管理是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危害活动嫌疑的人员实施重点管理的一项由内部掌握的基础工作。

  根据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嫌疑的人员应当列为重点人口

  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嫌疑的

  1、有从事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投敌叛变、叛逃活动嫌疑的

  2、有参与动乱、骚乱、暴乱或者其他破坏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e5a48de588b6e799bee5baa6e79fa5e9819331333361323531嫌疑的

  3、有组织、参加敌对组织嫌疑,或者有组织、参加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稳定的组织活动嫌疑,或者与这些组织有联系嫌疑的

  4、有参加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嫌疑的

  5、有故意破坏民族团结,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等宣传煽动活动嫌疑的

  6、有从事间谍或者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嫌疑的

  7、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嫌疑的

  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

  1、有杀人、强奸、伤害、拐卖妇女儿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嫌疑的

  2、有抢劫、盗窃、诈骗等侵犯公私财物嫌疑的

  3、有放火、爆炸、投毒、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活动嫌疑的

  4、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嫌疑的

  5、有参与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渗透活动或者参加境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及犯罪团伙嫌疑的

  6、有伪造、变造货币、国库券及有价证券或者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货币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活动嫌疑的

  7、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贷款或者进行金融票据、信用证、信用卡、保险诈骗等金融诈骗活动嫌疑的

  8、有经常聚众赌博或者聚赌抽头嫌疑的

  9、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活动嫌疑的

  10、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

  下列人员应当列入重点人口管理

  (一)因矛盾纠纷激化,有闹事行凶报复苗头、可能铤而走险的

  (二)因故意违法犯罪被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不满五年的

  (三)吸食毒品的

  公安部《关于将吸毒人员列为重点人口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当前,吸毒已成为诱发刑事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吸毒人员也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高危人群”。为了充分发挥重点人口管理工作在预防、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的作用,更好地为现实斗争服务,经研究,决定将吸毒人员纳入重点人口进行管理,在《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规定》(公通字(1998)37号)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三)吸食毒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