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签订合同,乙从丙购买货物,甲按合同全款结给乙,但乙未给丙钱,丙有权收回现处在甲的货物吗?

9375℃ 周育琦

甲和乙,以及甲和丙之间的合同具有相对性,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甲因不能及时向丙交货,应当付违约责任.在甲承担违约责任后,甲的损失可以依据甲和乙之间的合同责任,向乙追偿.甲一般不能直接要求乙来支付甲和丙之间的违约金.至于甲和乙之间的定金,你所述是“乙未能及时交货”.但如果乙最终交货,一般甲可追求乙因迟延交货的责任,如果乙最终未能交货,甲可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

甲与乙签订合同,乙从丙购买货物,甲按合同全款结给乙,但乙未给丙钱,丙有权收回现处在甲的货物吗?

从合同法的角度考虑,应有甲对丙就货物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关的民事诉讼.甲和乙之间仅是买卖合同,当乙全额付款后甲有义务将货物安全完整的通过某种方式交给乙,甲为了履行该义务,通过运输的方式和丙成立了运输合同,当丙接受了甲的委托后就有义务安全完整的把货物送到指定的地点,而乙仅是收货人而已,和丙不存在合同关系.如果甲乙约定了乙全额付款后由乙来完成相关的交接手续,甲仅是按照要求将货物交给丙,则有乙来向丙主张权益.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所以,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交付的地点,那么乙方将货物交给丙方运输后,风险就转移给甲方了.那么货物毁损,不是乙方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付款.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交付地点,那么交付甲方之前的风险,都由乙方承担,这样,乙方就应该对货损负责,也就无权要求甲方付款了.

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与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分别独立存在.只是在乙与丙之间的合同,由乙委托甲方作为第三方代为履行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你所说的发票开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当我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