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欠税3年,法人和股东是同一个人,税务会不会没收股东个人名下资产?(公司欠税税务机关是否冻结股东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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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欠税3年,法人和股东是同一个人,税务会不会没收股东个人名下资产?(公司欠税税务机关是否冻结股东个人账户)

公司欠税税务机关是否冻结股东个人账户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欠税,税务机关不会冻结股东个人账户;如果是无限责任公司,公司欠税,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冻结股东个人账户

公司欠税,法人股东要不要承担什么责任

需要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这里的“债权人”,并未排除税务机关这一特殊主体,也就是说税务机关能够以税收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对欠税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想要避免股东最后以连带责任论处,首先要在经营过程中留下证据,以证明自己没有把公司财务和个人财务混为一谈。

首先,对公账户你得有吧!公账、私账分明,每一笔收入、支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发票都存留好。

其次,账本要清晰、准确、详实。以防最后清算时,一问三不知,被法院以“无法清算”而判股东“连带责任”。

最后,按规定注销公司。万一出现了经营风险,不得已要终止经营活动,也要按照先税务注销、再工商注销的原则,完结公司的法人义务。

税务局追缴公司拖欠税款,如果公司没有会追缴法人个人财产吗?

不会的。

您既然引用了征管法,那我再给您细一点的信息:

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这样您理解了吗?

也就是说,个体户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划分不明的,可以对股东执行,但是,有限责任公司,您应该也是两人以上的吧,帐户没钱、也没财产可供执行,就不会对股东进行强制执行了。

但是,您得留意,税局身为债权人,可以到法院对您公司进行破产申请,一但法院受理,公司仍得进行破产程序,这问题就来了,因为,破产管理人就会开始查核先前的帐,是否有抽逃资金的行为,如果有,那么,法院派来的管理人就能使用破产法对先前的不当资金移转进行追索,进而对股东方做出控告,最后还是可能被法院宣判,然后执行,这也是有可能的,只不过执行的是破产债权的追回,追回以后再把钱交给税局,依据的强制执行并非征管法而已。

公司法人和股东可以是同一个人吗

不可以。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具有以下一般特征:一、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这是法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它可以是个人的集合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体。不以组织集合体名义出现在民事主体的,不能为法人。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三、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它有自己独立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区别法人组织和其它组织的重要标志。《民法总则》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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