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口产品、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是否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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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口产品、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是否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哪些服务和无形资产?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 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服务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并且咨询服务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咨询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扩展资料:

一、免征增值税政策

1.法定项目免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其他免税项目

(1)销售再生水;以废轮胎为全部原料生产的轮胎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财税[2008]156号);

(2)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化肥(财税[2008]56号);

(3)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自产的农产品(财税[2008]81号);

(4)农民合作社销售给本社员的农膜、农机、化肥、农药、种子、种苗(财税[2008]81号);

3.不征税货物或劳务,依据我国的增值税相关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国税发[1993]154号);

(2)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国税函[1999]191号);

(3)军队、军工单位和军警用品(财税字[1994]第11号);

(4)残疾人用品(财税字[1994]60号);

(5)农村电网维护费(财税字[1998]47号);

(6)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国税发[1995]76号);

(7)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4]26号):

①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②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③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

如何判定境外对境内提供服务是否应纳增值税

53号文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其实营改增的纲领性文件——36号文,对这个事项的规定已很明确。

36号文采取的是“排除法”,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三种情形: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如53号公告规定的4种情形。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如完全在境外使用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如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小汽车。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将境外的不动产销售给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属于境内销售吗?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将境外的不动产销售给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属于境内销售吗?通过静脉的销售模式,把境内的资产销售给对方这样的模式也是属于境外销售。

中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在境内设有营业机构的如何交税

中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在境内设有营业机构的,以在境内设有的营业机构为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货物劳务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应交营业税=本月收入*营业税税率

  营业税征收范围税率

  1、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3%

  2、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3、金融保险业   5%

  4、邮电通信业   3%

  5、文化体育业   3%

  6、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5%--20%

  7、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

  8、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