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占有的法律后果 无权占有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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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占有应负什麽样的法律责任?

不当得利者应负返还的义务.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 物权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恶意占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

恶意占有的法律后果 无权占有的法律规定

恶意占有应承担什么责任

你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释】本条是关于无权占有.

恶意占有是否受法律保护

对于1l的回答我补充一条,就是对于占有物灭失和损毁的风险承担有区别,善意占有者对于占有物灭失和损毁的风险只在重大过错或故意的情况下承担,恶意占有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善意占有转变成恶意占有的法律后果

请讲具体案件.

恶意占有人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法条】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释】 本条是关于无权.

占有的法律效力

占有的法律效力: 一、占有是一种法律保护的事实状态.占有不是一种权利,只是一种事实状态.这种事实状态就是一种对物的实际控制.物权法对其规定,并对这种事实状态予以法律保护,使其具有准物权的性质. 二、占有的对象仅限于物.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占有的对象仅限于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须注意的是这里的物并非必须是独立的物,对某一独力物的某一部分亦可成立占有. 三、占有是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这种管领力,就是对物具有实际的控制和支配能力.空间、时间和法律上的结合是判断事实上管领力的标准.空间上的结合表明特定物在特定人的控制下,时间上的结合要求这种控制有一定的连续性,法律上的结合强调控制的效力而非直接控制.

拾得物品自己恶意占有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拾得遗失物,并不能笼统的说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第一,拾得遗失物,只有得出拾得人占有了遗失物的这一个客观的事实状态.而善意、恶意是占有人是否认为自己有占有的权源的主观问题.二者之间不能直接等同.第二,客观上,拾得人占有遗失物.主观上,若想找失主归还,则为有权占有,占有的权源为无因管理之法定债权.此法定债权并非请求本人为给付,而是作为占有的根据,是债保持力的体现.有权占有并无善意、恶意之分.其次,主观上,若不想归还,变为侵占,为无权占有中的恶意占有.

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有何法律意义呢?

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在取得时效制度中,因占有的善意或恶意之区别而时效期间有所不同,譬如台湾民法典第769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取得时效的占有期间为20年,但在第770条规定,如果自占有之始即为善意且无过失者,那么取得时效期间即为10年.《物权法》中没有对取得时效作出规定.●物权善意取得制度乃是以善意占有为要件.《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不动产和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其中要求受让人在买受无权处分之标的物时,应为善意,也就是对标的物的占有应为善意,确信出卖人为有处分权人,也同样确信自己通过购买能够取得合法占有.

占有的法律效力

(1)回复请求人享有原物及孳息请求返还权.《物权法》第243条中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而恶意占有人则无此权利..

物权法中关于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详细解释.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