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如何解决? 股权转让纠纷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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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如何解决?股权转让纠纷经典案例

如何应对转让股权逃债

恶意转让股权,是自己逃脱债务的牢笼。究其根源,因为在股份公司内,股东是不能随意撤股,或者抽走投资的。这些转让股份的企业或者股东是对自己企业内部的经营状况和债务状况了若指掌的。所以在转让股份的时候,由受让人之间所阐述的问题是为了让其顺利的将自己手中的股份买走,而虚假介绍的事实,首先转让合同就是无效的。

有些公司法人利用自己法人的特殊地位,在债务成山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其他股东,已达到逃避债务的责任。有的将股份转让就是试图使公司成为名符其实的空壳来让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

股权的转让在法律上是相对自由的,但是一切自由的前提都是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并且不伤害他人权利和利益为准则。以自有合法的股权转让来掩盖自己想逃避不履行债务偿还义务的真目的。那么股权转让定时无效的。

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中,该如何举证

一、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件怎么举证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证明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的证据

1、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出资)的证据;

2、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公司章程等;

(三)、证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

2、出让或接收股权(出资)的证据,如给付、接收转让股款,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出让方将公司的管理权转移给受让方的证据等;

3、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资料;

二、股东转让股份怎么规避风险

1、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例外

原则上成立时即生效时,但有例外,如有关企业或行业转让股权需经许可、登记生效等,当事人也可以附条件、附期限。但双方的约定违反逻辑的无效。

2、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变动的效力

不能因为未办理登记就认为未发生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确认股权的三大证据包括:基础证据、推定证据、对抗证据。在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核心是股东名册,但股东名册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工商登记可对抗第三人。如果股权诉讼中涉及股东资格认定时,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3、股权转让后股东超过50人的合同效力

有限公司设立时规定股东不得超过50人,但未规定股权转让后不得超过50人,但实践中较难做到,解决办法:股权信托,可以有隐名股东。

4、股东出资瑕疵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瑕疵股权可以转让,但有可能构成可撤销的情形,如果受让方明知瑕疵仍让愿意受让,认定有效,但转让方恶意,受让方不知,受让方有撤销权。

5、慎重对待无效、可撤销合同

应当确立与人为善原则,能弥补的尽量弥补,按照有效、可撤销、无效程序认定。即能认定有效的不要撤销,能认定可撤销的不要认定无效。

三、股份转让的限制有哪些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不受上述限制。、

股权转让产生的欠款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告所在地,人们一般不会有歧义。而对于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因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特殊性在于转让行为需要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相应手续方可完成,因此,以公司注册地作为此类案件的管辖地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完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股权转让时 股东欠款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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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股东不按照约定的方式出资的,除了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要向已经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股东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取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