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水的电气元件有无国家标准 电气元件图形符号大全 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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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分测定的国标有哪些?

1、GB 5009.3-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2、GB/T 12087-2008《淀粉水分测定 烘箱法》

3、GB/T 18798.3-2008《固态速溶茶 第3部分:水分测定》

4、GB/T 21305-2007《谷物及谷物制品水分的测定 常规法》

5、GB/T 5497-1985《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6、GB/T 8304-2013《茶 水分测定》

7、GB/T 12729.6-2008《香辛料和调味品 水分含量的测定(蒸馏法)》

8、GB/T 9695.15-2008《肉与肉制品 水分含量测定》

9、GB/T 8858-1988《水果、蔬菜产品中干物质和水分含量的测定方法》

10、SN/T 0919-2000《进出口茶叶水分测定方法》

国家标准(national standard)简称国标,是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法律对国家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的年限一般为5年,过了年限后,国家标准就要被修订或重新制定。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需要制定新的标准来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因此,标准是种动态信息。

水电的国家标准

1、强弱电线管平行距离必须分开30公分以上,线管交叉无干扰,强弱电暗盒之间可紧靠,但不允许同盒。线槽应横平竖直(吊顶除外)。

2、暗线敷设必须配管,顶面铺暗管用黄腊管,强弱电不能穿入同一根管内。强电穿线面积控制在线管面积的40%以内。

3、电线管内不得有接头,在水电完工后,所有开关、插座的明露线头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以免发生触电危险。

4、安装电源插座时,应左零右相(火),上方为地线。火线进开关,零线进灯头。

5、同一室内的电源、电话、电视等插座面板应在同一水平标高上,高差应小于5mm。

6、卫生间插座应为防溅型。

7、电源插座距地面一般为300mm,开关距地面一般为1400mm,如有特殊需求则按特殊情况处理(如壁挂式空调插座)。

8、照明用电线为1.5BV,插座/空调挂机用线为2.5BV,接地用线为2.5BVR,空调柜机及特大功率用线为4BV。空调及大功率电器应单独走一路。

9、煤气管(天然气管),必须走明管,不能封死,如需移管必须由燃气公司进行操作。

10、电线管、热水管、煤气管相互间应保持一定距离,不得紧靠。

11、冷热水管应左热右冷,热熔连接PPR进水管可走地,丝口连接进水管必须走顶面。

12、经通水试压(0.8MP试压,半小时压降不大于0.05MP),所有管道、阀门、接头应无渗水、漏水现象。

电热水龙头行业国家新标准是什么?

据透露电热水龙头行业国家新标准即将在今年7月前出台。新标准可能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负五度冰冻试验。就咨询行业人士介绍新标准的检验过程:

一:先将速热水龙头加满水然后将进水口和出水口都堵住以免水流出来,再将速热水龙头放置在负五度的冰箱里12个小时后取出看龙头的机壳有没有胀裂现像,有爆裂或是防水盖被胀开的现像都视为不合格。

二:龙头通电后自动加热也被视为不合格产品。(因为在没进水的情况下是不允许加热的)

三:在前两项都试验完后让冰冻的龙头自然解冻,然后通水通电,而且还必须将进水水压加到10公斤以上来检测龙头有没有渗水现像,如果有的话被视为不合格。

以上几项必须全部通过,其中有一项不通过都被视为不合格

酷科电热水龙头产品全部采用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 ISO 14001环境管理系统作为国际品质保证,同时取得了中国国家强制安全产品认证CCC、国际认证公司的欧洲安全标淮的CE,CB认证、美国安全标淮的ETL,UL认证和其他全球国际安全认证,保证酷科产品的高质量。

酷科电热水龙头产品均采用全铜打造,绝对不存在机壳有胀裂现象,更不存在渗水现象,以及在非常规下自燃现象出现。酷科电气以优质的产品回馈社会,致力打造安全、节能、环保的电热龙头第一品牌。

电热水龙头国家新标准的出台,对目前大多数使用ABS塑料制作的电热水龙头生产厂家,无疑是致命一击。

水电气五通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对原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作的修订,取消了其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0。5‰的滞纳金"的规定。

在《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综函【2005】120号)》中,建设部明确表示"城市供水在具体执行中,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量逾期付款违约金。"这是国家机关对公用事业中的"滞纳金"的第一次明确否定。

性质界定

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基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事实,而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附带征收。各国法律对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并不一致,大体包括以下几种:

1. 损害赔偿说。该说认为,税收债务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之债。当清偿期届满时,如果纳税人不能如期履行义务,就会构成迟延履行,进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需要通过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方式加以弥补。基于此,滞纳金的比例不能太高,虽然其可以高于金融贷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间借贷的利息率太多。

2. 2.行政处罚说。该说认为,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未及时缴纳税款的一种经济制裁措施。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滞纳金具有惩罚性,滞纳金即罚款。

3. 3.行政秩序罚说。依照此说,滞纳金是对纳税人过去违反税法义务行为的制裁。如果按照这种理解,滞纳金与罚款实际上没有任何差别,将滞纳金列入税收附带债务也没有合理性可言。

4. 4.损害赔偿兼行政执行罚说。该说认为,滞纳金主要是一种迟延履行的损害赔偿,但同时也兼有行政执行罚的性质。如果滞纳金只是一种行政执行罚,那么在征收滞纳金的同时,还应该加计利息。然而实际上,滞纳金与利息从来不会同时课征。

5. 可以看出,以上学说多是从行政法的角度认定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