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产权人以不常住为由不愿意承担公共设施的维修费用是否合理?因此费用无法凑齐开工,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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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产权人以不常住为由不愿意承担公共设施的维修费用是否合理?因此费用无法凑齐开工,应该如何处理?

这样收公共设施维修费是否合理

1.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所以,房屋维修基金是已包含公共设施维修费的。

2.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 第六条第2款的规定:“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购房时未缴纳的该项费用应予以补交。

但是鉴于您现在的特殊情况,建议联合多数业主找开发商和房管局协商,要求开发商承担你们相应的损失并进行补偿。

公共设施维修,该不该小区居民分摊费用

一般不是特别大的公共设施维修都是有物业来承担的 如果是特别大的可以选择性动用维修基金

小区公共设施维修 为什么物业不愿意动用维修资金

房屋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储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

房子在维修时,哪些部位的维修费是业主出的

自用部位和设备更新的费用是业主自己承担,而公用部位或公共设施的维修费用,按自己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承担。

维修费用的部分可以分为三种,具体如下:

1、住宅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是小区的业主承担;

2、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是由整幢住宅的业主按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3、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是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所以,上述共用部位、共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可在依法设立的维修基金中列支。上述维修项目中的材料费按约定支付。但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