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国防权利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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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国防权利5个

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公民的国防义务如下:

1、 履行兵役的义务

2、 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

3、 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4、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义务

5、 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

6、 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

公民的国防权力如下:

1、褒扬抚恤: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病故的现役军人的家属由政府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并对其无工作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发给定期抚恤金。

2、优待:对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和退出现役的军人,从生产、生活和社会福利诸方面,给予照顾和优待。

3、安置:国防法规规定: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和经济形势的发展,妥善组织和安排退出现役的军人,伤、病、残军人和离休退休军人的生产、生活和休息。

扩展资料

国防权力和义务的关系:

所谓国防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在国防活动中对国家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

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互转化。公民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越高,能力越强,越有利于国防建设事业的发展,也就越有利于公民享有国防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国防权利

我国公民的国防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1国防义务:兵役义务,接受国防教育义务,保护国防设施义务,保守国防秘密义务,支持国防建设,协助军事活动

2国防权利: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建议权);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制止权、检举权);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

受到直接损失,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权利。(补偿权)

我国公民分别有哪些国防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九章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第五十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兵役机关完成征兵任务. 第五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接受国家军事订货,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交通建设中贯彻国防要求.车站、港口、机场、道路等交通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为现役军人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先服务,按照规定给予优待. 第五十二条 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 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第五十三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第五十四条 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

根据国防法的规定公民的国防权利包括什么

1、提出建议权

公民依法对国防建设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法等提出建议,是公民依照宪法享有的对国家事务建议权在国防建设方面的体现。

2、制止和检举权

制止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是指公民依法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使危害国防的行为停止下来,从而维护国防利益。

对于危害国防安全的行为,公民有权采取一切合法手段制止其发生、发展。检举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是指危害国防的行为发生后,公民对违法行为进行揭发。《国防法》规定公民享有制止和检举权,对及时发现和有效地制止、打击侵害国防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防利益,加强国防建设有着重要作用。

3、获得补偿权

《国防法》规定公民享有获得补偿权。国家进行国防建设,武装力量开展军事活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公民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请求政府或军事机关予以补偿。在战时和其他紧急状态下,有些补偿措施是在事后落实的,不应把预先得到补偿作为接受征用的条件。

同时“补偿”不同于“赔偿”。补偿是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军事人员的合法行为引起的,是国家对公民因国防活动受到损失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因此,必须实事求是地进行申请与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