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黑龙江省粮食局是否收到省政府下发红头文件禁止大豆、豆饼出省的文件?(政府部门什么情况下发红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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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黑龙江省粮食局是否收到省政府下发红头文件禁止大豆、豆饼出省的文件?(政府部门什么情况下发红头文件)

政府部门什么情况下发红头文件

一般“红头文件”,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时就可以制定。

“红头文件”实际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红头文件”就是从字面理解的带红头和红色印章的,既包括行政机关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机关不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因明确一些工作事项而制发的文件。

狭义的“红头文件”是专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这类文件对公众有约束力、涉及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法律用语所称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公众所关心关注是指狭义上的“红头文件”。现在大多公司将其作为机密文件,任职文件,紧急文件的别称。

扩展资料:

红头文件五大怪现状遭吐槽:啥事都敢发文

第一怪:闹剧频出,啥事儿都敢发个“红头文件”

今年以来,先有湖南省双峰县县委、县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请求”将涉嫌收购25根象牙的犯罪嫌疑人李定胜取保候审,后有徐州丰县农委通过下发“红头文件”激励下属人员搞罚款“创收”。

又有江西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纪委发红头文件批食堂“拆迁任务重,菜里却没肉”……时常上演的“红头文件”闹剧引发网友质疑:“红头文件”本该是地方政府、政府部门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但现在“红头文件”制定无程序、不规范,是否在一些地方成为公权滥用的“尚方宝剑”。

第二怪:互相打架,企业叫苦连连

西部某大城市今年初在24天内连发三份“红头文件”,均专门针对水泥企业关停并转问题,但三份文件对水泥生产线关闭和转产期限这一实质性行政管理内容作出不同规定,导致相关企业不知按哪个文件执行。

对此,有专家指出,各地方政府的“红头文件”在内容之间存在矛盾,对权力与责任设定不够合理的情况较多,主要原因是有的部门有本位化、利益化倾向,尤其在加强市场监管与促进企业发展的统筹考虑不足。

第三怪:层级越低执行力越强,一定范围内“超过法律”

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借着“上面有规定”随意执法、野蛮执法,依仗的多是基层单位的“红头文件”。

再如目前很多工业园区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常常通过发“红头文件”的方式,将“先租地后征地”“先建后补办证”等明显有违法律的规定操作模式在实际中大为推广;更有一些基层单位通过发“红头文件”的地方粮票,使上级政策在落实过程中走样变形。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副主任委员陈光国表示,现实生活中往往效力层级越低的“红头文件”执行力越强。因为执法者对自己制发的文件具有执行上的积极性。这些规范性文件或多或少对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有一定的影响。

江苏省委党校法政部副教授刘青表示,党政机关“红头文件”和“会议纪要”等,社会上一般归纳其为“软法”,这些“软法”提出的政策、意见,实施中可能比法律更适用。

第四怪:只管发、不管收,睡大觉、束之高阁的数不清

基层某县政府办公室公务员陈萍告诉记者,自己平时的主要工作就是接收并转交上级下发的各类文件,在岗不到3年时间,她签收的文件不止千份。

有专家指出,陈萍的工作经历是反映我国各地滥发“红头文件”一个缩影,“红头文件”尚无有效期等规定,导致许多部门文件只发不收的问题,过多过滥的“红头文件”致使公信力、执行力大打折扣。

第五怪:违法“红头文件”无追责先例、无纠错机制

陈光国副主任委员表示,目前立法法规范的只有行政立法和规章,应尽快将“红头文件”纳入立法法规范的范畴。

据了解,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公民尚不能对“红头文件”提起诉讼,“红头文件”违法引发部分网友调侃称“违了就违了”,实质还是“权力大于法律”。

有专家指出,一些部门发布违法的“红头文件”多涉及行政审批、许可、收费等,直接影响企业和公民的利益,应尽快建立追责机制,建立谁签发谁担责原则,并由相对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予以审查。

“红头文件”之所以争议重重,焦点集中表现为公权部门的“越权错位”问题,文件制定、发布主体超越自身权限管了不应该管的事,是公共权力的行使偏离了公共价值目标。

在强调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当下,如何规范一份小小的“红头文件”,考验着公权部门的法治智慧与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红头文件

人民网-红头文件五大怪现状遭吐槽:啥事都敢发文

政府机关下达文件什么情况用红头

广义的“红头文件”就是从字面理解的带红头和红色印章的,既包括行政机关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机关不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因明确一些工作事项而制发的文件。

狭义的“红头文件”是专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这类文件对公众有约束力、涉及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法律用语所称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公众所关心关注的,应该是指狭义上的“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并非法律用语,是老百姓对“各级政府机关(多指中央一级)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称。

从制定机关的权限来看,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规章的制定机关是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49个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事业单位。而一般“红头文件”,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时就可以制定。可见,“红头文件”实际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关于红头文件

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正文的字体:常用3号或4号仿宋体

红头文件是不是法

不是,一般政府发放的文件都是红头文件,有的是行政性文件,也有的是暂行的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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