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上世纪70年代的民办教师属于国家职工吗?(70到80年期间的民办教师算国家职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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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上世纪70年代的民办教师属于国家职工吗?(70到80年期间的民办教师算国家职工吗)

70到80年期间的民办教师算国家职工吗

不算\

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的民办教师和大队干部是不是半脱产人员?

半脱产人员或不半脱产人员不知道在题主所在地有什么区别?愚只知道政策规定比较明确的是:

1、上世纪八十年代参加工作的,之前任过民办教师的,参加工作后任民办教师时间可以作为连续工龄计算。

2、不论什么时间任过民办教师,但之后没有参加工作或没有缴纳社保的,到达60岁可按照任职民办教师的年限,每年领取相应的民办教师补助。

3、不论什么时间任农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大队长)任职年限达到所在辖区规定最低年限的,只要没有因违法违规或违纪被处理过,到达60周岁后可按任职年限,每年领取一定数量的生活补贴。

请问民办教师是否是公职人员

这个要看是什么情况下的民办教师。民办教师,是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据《教育大辞典》载,民办教师是指“中国中小学中不列入国家教员编制的教学人员。为农村普及小学教育补充师资不足的主要形式。除极少数在农村初中任教外,绝大部分集中在农村小学。许多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做了大量工作,摸索出了一些好的经验。但民办教师在工作和生活方面仍有许多困难亟待解决。

我是70年代下岗的民办教师,请求国家照顾,行吗?

  70年代下岗的民办教师,请求国家照顾,请参照下面的文件找当地教育部门咨询。

关于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

1988年6月14日,国家教委 财政部 人事部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发展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当前,一部分民办教师由于年龄和身体原因,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妥善解决这部分民办教师离开工作岗位后的生活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对于稳定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更好地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问题,作如下原则规定:
一、补助对象: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任用证书,享受国家民办教师补助费并符合下述补助条件的现任中小学民办教师。
二、补助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连续任教满15年的;
2.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连续任教满15年,经县(市)以上医院证明,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公致残,经县(市)以上医院证明,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补助标准: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离开工作岗位后的生活补助费由原工作单位按月发放。鉴于各地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生活补助费标准全国不作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情况自行制定。但最低标准不得少于现行民办教师补助费中的国家补助部分。
四、上述离开工作岗位后的民办教师,其医疗保健待遇与原单位在职民办教师同等对待。
五、经费来源:在不新增民办教师和财政负担的前提下,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资金来源,从国家已下达的民办教师补助费、农村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和集体自筹中解决。为了保证经费来源的稳定,各地应根据《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民办教师福利基金。
六、审批手续:凡符合本规定享受生活补助费的民办教师,由所在学校负责填报申请表,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发给证书。证书式样和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自定。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上述原则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