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收买被拐儿童的“养父母”很少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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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收买被拐儿童的“养父母”很少判刑?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最少判几年?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很困惑的法律问题,为什么收买被拐妇女判的那么轻

那是为了保护被拐卖的妇女的人身安全,也是为了方便解救,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不阻碍解救可以免于追究收买人的刑事责任。

如何理解刑法修正案草案中“收买被拐儿童入刑”

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法修正案九拟将此种情形排除,也就是只要实施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一律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为何还要与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呢?

因为收买妇女儿童罪与别的罪是属于不同的行为侵犯了不同的法益的情况。法益就是法律上人们的权利和利益。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侵害了别人的法益,又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免责事由的话,就构成违法,严重者就构成犯罪。一般是一个违法行为就侵犯一个法益,就构成一个罪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就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这个行为在一瞬间就已经成立,这是一个行为犯,只要收买这个行为你做了,就构成此罪,如果不阻止受害者回家,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打不代表你没有犯罪,只是法院不对你这个犯罪行为追究你的责任罢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在收买的那刻就已经成立,并不以之后的对待方式而作为要件。在售卖后,如果对被收买人再作出别的侵犯其法益的行为就会构成别的罪名,所以以此案例中的说明,买后又限制人身自由的,当然成立非法拘禁罪,因为他与前者收买的行为已经没有关系了。两个不同的行为侵犯了两个不同的法益,也没有出现法律拟制的情况,在刑法中应当数罪并罚。二楼那位认为构成一罪的律师朋友,我觉得他应该考过司考再好好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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