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如何确保10月1日过渡期政策平稳实施? 10月税务申报期截止日到几号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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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如何确保10月1日过渡期政策平稳实施?10月税务申报期截止日到几号2020

进一步健全税收政策促进节能减排都有哪些措施方法

“十三五”时期我国节能减排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任务十分艰巨,加快形成保证节能减排、实现科学发展的税收体制机制,促进污染减排约束性目标的实现,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出贡献,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工作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而又责任重大任务。我们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坚持和贯彻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据易碳家了解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总体部署,据易碳家了解到,根据我国税制改革总体目标和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税收制度要求,紧紧围绕《“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贯彻落实,结合税制改革和税种特点,继续落实并适时调整完善现行鼓励节能环保的各项税收优惠措施,健全税制体系,完善政策内容,进一步健全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税收激励和约束限制并重的机制,加大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利用率低的行业、企业和产品的限制或惩罚力度,鼓励节能减排降耗,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实现“十二五”时期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作出积极贡献。具体措施主要有:

一是继续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增值税政策。继续积极贯彻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增值税政策,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形势的变化,实时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和效果,及时研究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进一步调整完善消费税制度。研究扩大和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调整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和征税环节,充分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向导,进一步加强消费税促进节约资源、环境环保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三是积极推进资源税费改革。按照价、税、费、租联动机制,适当提高资源税税负,完善计征方式,将重要资源产品由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依法清理取消涉及矿产资源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四是落实并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为基础,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和节能减排技术发展情况,适时研究调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提高企业参与节能减排工作的积极性。

五是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环境保护工作重点,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选择防治任务繁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强化税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直接调控作用,减少污染物排放,本文来源于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paifang,转载须加网址。

如何加强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向社会发布公告,出台多项具体措施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小微企业尽享政策红利。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无须审批均可自行享受优惠

公告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从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上,这样就消除了遗漏与“死角”。那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解释说,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小型微利企业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小微企业是就业的主渠道,也是创新的重要源泉。在经济新常态下,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帮助它们解决面临的经营困难,对稳增长、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

税收优惠提前至预缴环节,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此次出台举措的一大亮点,是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间提早了,门槛也进一步降低了。”李万甫表示。

2014年之前,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在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政策,季度预缴环节不享受优惠。此次公告明确,允许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环节提前享受优惠政策,在汇算清缴环节再多退少补。这样,让小微企业提前享受税收优惠红利,有效缓解资金紧张,减少贷款压力,增强其流动性。

同时,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门槛:对于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申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A企业2014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为31万元,未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如果A企业预计,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可能在20万元以下,就可以填写预缴申报表,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今年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一些小微企业的利润可能会出现下降。将税收优惠的范围扩大到这部分企业,让他们尽早享受到政策红利,可以更好地体现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支持。”李万甫认为。

2015年新办的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也可享受优惠

“我们是今年新开张的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该怎么算,能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很多新办小微企业,对这个问题格外关注。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说,公告对于这种情况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本年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此外,考虑到小微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公告对小微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也进行了调整。由原来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李万甫说,公告还简化了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手续,纳税人通过填报申报表履行备案手续,不需要再专门备案,进一步减轻了小微企业办税负担。 

国家对部分小微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2010年实施以来到此次政策调整,已先后四次扩大政策覆盖范围,支持力度持续加大:

1.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转型一般纳税人时的过渡月份应该如何报税?

如何报税: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2号令,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后,最长有70个工作日(差不多3个半月)的“整理过渡期”。

2. 就是说,企业某月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从次月申报期结束之日(通常为次月16日)起,先有40个工作日的申请时限;到期后,税务机关有20个工作日的通知时限;接到通知后,纳税人还有10个工作日的申请时限。

3. 在这些办理时限未完成前,企业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申报方式和申报资料与之前一致。直到《税务事项告知书》后,通知其已经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要从告知书明确的月份起,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算和申报纳税。

4. 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5. 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6. 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税收优惠政策怎样促进四川汶川灾区重建

 这八大税收扶持政策的具体内容为:

  一、对受洪灾影响造成重大损失、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个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其所得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或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二、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资源型矿山,可由受灾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区)、市财政和地税部门逐级联合审核,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本年度资源税(已征的不退)。

  三、纳税人通过政府指定向洪灾捐赠管理机构的捐赠支出,可凭捐赠票据,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赠在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部分,个人捐赠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给予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因洪灾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准予在当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洪灾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严重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可减征或免征当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级税务机关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五、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本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征的不退)。其中,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级税务机关批准,税额在3万-10万元的由市级税务机关批准,税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税局批准。

  六、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定期定额纳税户,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受灾情况,对第3季度的定额进行调整。

  七、对受洪灾影响、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八、对受洪灾影响、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区)以上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