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邪教监控迫害 害成心脏病 去投诉又投诉无门 想找新闻记者报道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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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邪教监控迫害 害成心脏病 去投诉又投诉无门 想找新闻记者报道可以吗?

请问找哪个媒体报道邪教的打击力度最大?

人民日报或中央电视台。

身体不好可以做记者吗

我认为你不适合做记者,这个我有体会,我以前做过小记者,还是局限在学校里的什么,如果你是社会上的新闻工作者这就不同了,社会新闻多,做记者常常要到处奔波,哪里有新闻要朝哪里跑,因为新闻有它的有即时性的,常常还要熬夜写稿,对于你有心脏病和低血压患者来说是大忌。如果你没有好的身体素质是不行的。

吵架气出病来了,有责任吗

同1楼。不知情,无恶意,不负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说不准,要看具体情况。 下面的案例和点评有参考价值。 气死人负多大法律责任? 作者:本报记者 王淇 (2008年9月5日) 新闻回放 北京一男子“骂死人”被判赔偿2.2万元 核心提示:北京两人发生口角,一男子因被辱骂气不过,“心脏病猝死”。法院判决骂人者赔偿死者2.2万元。 由于被认为将村民杨先生“骂死”,王先生被告上法庭。北京市二中院透露,法院终审驳回了王先生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赔偿死者杨先生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2.2万余元的判决。 经法院查明,杨先生与王先生种植的蔬菜大棚相邻,双方因生活琐事曾产生过矛盾,王先生经常对杨进行辱骂。去年12月1日早7时许,杨先生在自家大棚干活时,王先生又前来辱骂,杨准备到村委会评理时摔倒,被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当地卫生院确诊,杨先生死亡原因为“心脏病猝死”。 去年12月,杨先生的家属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王先生给付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7.8万余元。王先生辩称,自己没骂杨,双方也没吵架,杨的死亡与自己没有关系,不同意赔偿。 但法院调取了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其中王先生的妻子承认,事发时王对杨进行了辱骂。 一审判决后,王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中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据《京华时报》9月2日报道) 本期嘉宾:张立刚 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金宝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点题A:未必都要负责任 在网上检索了一下,发现在多起“气死人”案件中,辱骂者都被判赔偿,有的甚至被判刑。是不是说只要发生类似事件,辱骂者就一定要担责? 张:我觉得未必,首先要看说话的内容和性质,有些人说气话,未必就是想“气死人”。比如在乘空调公交车的时候,外面很冷,一个人因为自己晕车要把窗户打开,另外一个人死活不让他打开。如果要打开窗户的人有心脏病,结果气死了,这样的情况下,不打开窗户的人负不负责任?我认为他可以不负责任,因为他的要求是正当的。第二要看说话的对象,如果是一个公众人物,别的人把你的隐私揭露出来了,让你感到很气愤甚至气死,说气话的人要承担责任吗?比如克林顿当美国总统时,人们把他的隐私揭露出来了,这也是很气人的,那些记者和检察官要不要承担责任?我认为不要。 点题B:可能构成杀人罪 但还是判赔的居多,俗话说,“气死人(或‘骂死人’)不偿命”,这意味着赔点钱就可以“买单”走人? 张:“骂死人”不是杀人,肯定不承担杀人的责任,但并不见得不承担法律责任。“骂死人”可分两种情况,如果是以侮辱和诽谤的形式来“气死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另外在精神损害赔偿中,侮辱和诽谤又是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如果“气死人”,一旦能证明侮辱、诽谤情节严重,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了。 孙:也许有可能构成杀人罪。具体来说,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里状态的不同,“气死人”的行为要承担的责任也不同。比如说吵架,行为人说了一些使受害人生气的话,结果却把对方一下子气死了,行为人要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是恶意的,明知道受害人有某种疾病不能激动或心胸过于狭窄,故意找茬儿刺激他,使其犯病,以达到惩罚目的。这里行为人目的是惩治对方,并以侮辱、诽谤的方式刺激了对方,致其死亡,就可以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蓄谋杀人,行为人想通过气人的方式谋杀他人,设计重重方案,最终把他气死。那么可以肯定行为人有杀人的故意,又实施了具体(气人)的行为,尽管不是暴力,也没使用凶器,但足以必然的引起被害人死亡,就应当认定该行为构成杀人罪,气死人恐怕是要偿命的。 当然,从法律上看,追究辱骂者的刑事责任非常严格,定责的关键还要看证据,一般还是适用民法。 点题C:赔多少挺复杂 在“气死人”案件中“一般适用于民法”,那作为死者家属可以要求哪些赔偿?赔多少合适? 孙:民法中一般适用过错原则,主要是看辱骂者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死者家属能够证实辱骂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辱骂者需要承担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民事责任。 如果不能证明二者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性,鉴于“骂死人”属于生活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在双方对死亡后果均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要求辱骂者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但辱骂者在这种情况下无须赔偿精神损失。 至于赔偿责任的大小,主要是看骂人致死的过错程度,辱骂行为对死因所占比例。法院可根据具体情节确定赔偿数额。 张:如果确实导致了死亡的结果,作为死者的继承人有权要求两种赔偿,一种是物质的赔偿,一种是精神的赔偿,一般体现为精神损害赔偿。但受害人的继承人有没有权索赔,这是比较复杂的问题,理论上争议也比较大。另外,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他死亡了,损失多大是算不清楚的,有很多问题。如果不是“气死人”,只是造成人生病了,这个赔偿很容易解决,恰恰就是确实把人气死了,问题还要复杂一些。 点题D:被“气死”算不算“意外伤害”? 记得前两年有一起比较特殊的“气死人”案件:李某于2005年6月因心肌梗塞入住医院,之前他购买了一份某人寿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万。2006年7,李某病情稳定准备出院,却因关灯琐事与同室患者发生争执以至生气而突然死亡。李某儿子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死亡不属保险责任,拒绝给付保险金。两位律师认为,是否可以看成是“意外伤害”? 孙:单从这起案例介绍的情况,应该不构成保险条款中所指的意外事故。意外伤害保险有几个必要条件:外来的、突发的、剧烈的、出乎意料的。有人从一幢大楼旁边走过,大楼倒了,把他砸死了,这就是意外伤害。剧烈是指什么呢?如果大楼慢慢倒,一小时后才倒,他就是不躲,这是伤害,但不是意外。在此案中,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决定因素的是身体因素,如果换一个人,施加同样的气愤程度,不一定死亡。所以被保险人被气死是心脏病所致,不属意外伤害,让保险公司承担意外伤害责任也显得有点勉强。 张:我倒认为可以着重保险公司的义务,可能是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履行得不够,或者根本就没有履行。格式合同如果对方有要求,就必须作出解释,但遗憾的是,李某的儿子恐怕根本没有提出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办?我个人觉得,应该倾向于投保人。因为保险公司有告知的义务却没有尽到,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让保险公司赔偿是有道理的。就目前我国的规定和多数国家的做法来说,在双方履行告知义务的时候,法律上规定了责任免除条款,如果没有告知的话,责任免除是无效的。 【本报提醒】遭受辱骂如何维权 在现实生活中,虽然“骂死人”属于特殊情况,但“骂人”很常见。对于这种情况当事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 我国法律对此有相关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因此如果只是一般辱骂情况,被骂者可以先向对方提出口头警告;如果对方置之不理,则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对方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如果对方多次对自己进行辱骂,使自己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受到影响,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在查实后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辱骂者进行治安处罚,即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关穆旦的问题

生平:

穆旦,原名:查良铮,著名诗人和诗歌翻译家。

祖籍浙江海宁,1918年生于天津。

中学时即开始诗歌创作,17岁考入清华大学外文系。

1937年“七·七”事变后随大学南迁长沙,后又徒步远行至昆明。

1939年开始系统接触现代主义英诗、文论,创作发生转变,并走向成熟。

1940年毕业于西南联大外文系,留校担任助教。

1942年从军,参加入缅抗日,历经艰险。

1943年回国后经历了几年不安定的生活。

1945年创办沈阳《新报》,任主编。

1947年参加后来被称为“九叶诗派”的创作活动。

1949年8月赴美留学,获芝加哥大学文学硕士学位。

1953年初回国,任南开大学外文系副教授,致力于俄、英诗歌翻译。

1958年被指为历史反革命,先后十多年受到管制、批判、劳改,停止诗歌创作,坚持翻译。

1975年恢复诗歌创作。

1977年春节因病去世。

1979年平反。

主要著作有:

诗集《探险队》(1945)、《穆旦诗集(1939-1945)》(1947)、《旗》(1948)、《穆旦诗选》(1986)等,

及《欧根·奥涅金》(1957)、《唐璜》(1980)、《英国现代诗选》(1985)等大量译诗。

《赞美》写于抗战最艰苦的敌我“相持阶段”,当时的中华民族既背负着历史积淀的沉重、贫穷和苦难,又已在抗日烽火中走向觉醒;人民虽已衣衫褴褛,血污侵身,但已在血与火中为摆脱屈辱而战。作为年轻的诗人,在感受到时代苦难的同时,也看到了人民的奋起,看到了民族的希望,他要记录下这个,并为它歌唱,显示了天才诗人对时代的关注,对祖国和人民的热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