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再犯的认定是什么 毒品再犯和累犯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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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再犯的认定是什么毒品再犯和累犯同时适用

毒品再犯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毒品再犯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只要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不论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还是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的,都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的,应当在对其所犯新的毒品犯罪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的规定确定刑罚后,再依法数罪并罚。

对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从重处罚。

毒品犯罪的再犯

毒品再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此类罪的情形。”只要之前有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不考虑时间和刑罚条件,都会构成再犯。对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毒品犯罪的,除依法数罪并罚外,还应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认定为毒品再犯,应当在对其所犯新的毒品犯罪适用刑法相关罪名从重处罚的规定确定刑罚后,再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此外,关于毒品犯罪再犯是否适应累犯问题,相关部门已做出明确规定“关于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适用法律和量刑问题。对依法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今后一律适用刑法第356条规定的再犯条款从重处罚,不再援引刑法关于累犯的条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再犯与累犯有什么区别?毒品再犯适用一般累犯五年的规定吗?

“毒品再犯”和“累犯”都是法律术语,主要区别是

毒品再犯是指“毒品犯罪受到处罚后再次涉嫌毒品犯罪”只要再犯就一律加重处罚,其特指毒品类犯罪

“累犯”是指受过处罚后5年内再涉嫌刑事犯罪,可以是原来的罪名也可以是新的罪名,强调一个时间,一个再犯可以是其他罪名

毒品再犯和累犯区别,有没有明确的标准

毫无疑问,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名词,必须进行对比,才能更好地认清两者,才能正确适用法条、正确定罪量刑。

(1)两者的相同点

首先,从主观要件上看,两者都是故意犯罪,都具有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特点。

其次,从犯罪形态上看,两者犯罪的次数都在两次以上,两者都曾经被判过刑又犯罪。

再次,从量刑角度上看,二者都具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从重处罚都只能在法定的幅度内判处重刑。

(2)两者的区别

第一,两者在前后罪种方面,毒品犯罪的累犯前后罪都是毒品犯罪,它可以是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任何一种毒品犯罪;毒品犯罪的再犯前罪限定为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的五种犯罪,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仅后罪才是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任何一种毒品犯罪。

第二,两者在刑罚方面,毒品犯罪的累犯的前罪被判处的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均必须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否则不构成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对前后罪所处刑罚的轻重没有特别规定。

第三,两者在时间间隔方面,毒品犯罪的累犯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犯新罪。毒品犯罪的再犯对前后罪的时间间隔没有任何限制,无论多久,只要再犯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之罪的,都应从重处罚。

第四,两者在法定从重方面,我国《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第81条规定:“对于累犯,不得假释”。对于累犯,鉴于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更大,量刑时要从重处罚,不能适用缓刑,刑罚执行阶段不得假释。而毒品犯罪的再犯只要求在量刑时从重处罚,鉴于具体案情,可以判处缓刑,执行阶段可以假释。可见,累犯的从重制度比再犯的从重制度更为严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