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芙蓉死后遗留的电视机应当归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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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芙蓉死后遗留的电视机应当归谁案例?

民法学的一道案例分析题

1、该约定无效。

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5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五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3、个人债务自己清偿。

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