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独资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吗 自然人独资企业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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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独资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吗自然人独资企业起诉状

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要承担无限责任吗?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其他内容可以知道,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责任仍然是有限的,所以才称为有限公司。但是,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之处。

自然人独资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承担无限责任吗

有限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

法定代表人只是公司的管理者,对公司不负有出资责任。

股东也只是负有限责任,更别说法定代表人了。

为什么独资企业是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本条是对个人独资企业无限责任的特别规定。

  在我国实际生活中,由于多种原因,在相当一部分家庭中,人们的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是不作明确划分,也难以划分清楚的,家庭成员的财产一般都是以家庭共有财产的形式存在着。一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但投资人设立企业用作出资的财产实际上是家庭共有财产,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收益也都为投资人的家庭成员所共同享有。在这种情况下,当需要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财产责任时,只是以一部分家庭财产作为投资人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投资人来说,就会造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不平等,在一定程度上也规避了一部分财产责任。针对我国存在这种实际情况,在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本条又对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财产范围作出了特别规定,这就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本条规定具体有以下几层含义:一、从法律上肯定了由一个自然人设立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并且以投资人的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存在。二、本条规定的情形,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特殊情形,属于这种情形的个人独资企业在形式上仍然具有个人独资企业的最主要的、最基本的特征,即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本条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一般意义上的个人独资企业相比较其特殊性在于,本条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用以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财产范围不限于是投资人的个人财产,而是投资人的家庭共有财产;在实际承担企业债务责任时,不必要也不应当将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从其家庭共有财产分离出来,而应当直接以投资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企业债务。三、确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前提是......

外国自然人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要不要承担无限责任?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1、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3、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所以,外国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