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转基因案件需要哪些关键证据?(移送审查起诉必须符合的四个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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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转基因案件需要哪些关键证据?(移送审查起诉必须符合的四个条件是什么?)

移送审查起诉必须符合的四个条件是什么?

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二、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三、法律手续完备;

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移送侦查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即: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哪些材料?

(1)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待等材料; (2)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书的副本,侦察终结报告,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3)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手续不齐全,因而没有材料或虽有材料但不符合要求,如处分决定上没有本人签字等;另一种情况是有材料,但未按规定上报或移送。

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哪些情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 (三)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四)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六)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八)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九)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