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是否应当自解除之日起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应如何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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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是否应当自解除之日起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应如何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应如何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应该怎么处理,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工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第16.1.3 条规定,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第16.2.4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

因为显然有违公平

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该合同解除后如何处理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也是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处理,但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一般不能恢复原状,多为终止履行,并对已经履行的部分进行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是否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很显然,这一规定是建立在承包合同的基础上的,如果承包合同已经解除这一合同基础也就失去了。《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合同解除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般来说,合同解除后,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即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而且,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通常都会就解除合同问题进行专门约定。根据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处理工程款问题,一般不涉及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