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个法律问题?(同一行为触犯两种以上法律如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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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个法律问题?(同一行为触犯两种以上法律如何行政处罚)

同一行为触犯两种以上法律如何行政处罚

你的提问,三言二语还真阐述不清楚。

                 一行为违反数法条(或两种以上法律)如何实施行政处罚

  一行为违反数法条如何处罚问题,在《行政处罚法》中主要体现为第24条,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该条款仅是从禁止重复罚款角度予以规范,对一行为违反数法条时应如何实施行政处罚并未明确。讨论此问题,应从以下问题入手:

  首先是如何界定“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

  其次是“一行为违反数法条”具体包括哪几种情形?

       最后才是针对具体情形,分别应如何适用法律实施行政处罚?

    一、“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的界定

  “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应当是指“法律上的一行为”,而不是指“自然上的一行为”。

  由于行政处罚与刑罚有一定的衔接性,不妨参照刑法理论中有关“一行为与数行为”的判定标准来分析此问题:

  凡只能充分满足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一个行政违法行为”;

  能分别独立、完整地充分满足数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应认定为“数个行政违法行为”。

  “法律上的一行为”,可能由一个“自然上的行为”构成,也可能由数个“自然上的行为”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社会一般观念结合而成。但是,一个“自然上的行为”却不可能同时构成数个“法律上的行为”。具体的某种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要结合相关法条的具体规定来判断。

  例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的无照经营,包含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或)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消极不作为,和“实施了相关经营活动”的积极作为这两个“自然上的行为”;

  又如《商标法》第52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也要求同时具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消极不作为,和“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标识”的积极作为。就无证照印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而言,表面上看同时构成了“无照经营”和“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但构成这两个违法行为所必须的积极作为要件却是重合的,都是“印制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标识”,也就不能分别独立、完整地充分满足上述两个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因此,无证照印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只是一个违法行为,不过同时违反了数个法条。

  二、“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的分类 我们仍参照刑法理论来分析:

  (一)单纯的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即只违反一个行政管理法条。由于行政管理的繁杂和执法主体多样,这种情形其实也不多。

  (二)实质上的一个行政违法行为。是指看起来是数个行政违法行为,但实质上仅是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包括:

  1、持续性或继续性违法。指出于一个概括的过错,实施的行为及其引起的违法状态在一定的时间、空间上处于持续或继续状态,没有间断,法律对其评价为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如某人从A地到B地超载驾驶。持续性违法,可能仅违反一个法条,也可能违反数法条。 

  2、法条竞合违法。指一行为同时违反数个法条,数法条对该行为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或者规定了不同的行政执法主体,而且数法条之间在调整对象上存在必然的交叉、包含乃至重叠的包容关系。法条包容关系分两种:一是完全包容,即数法条在调整对象上具有包含乃至重叠的重合关系,简称法条重合;二是部分包容,即数法条在调整对象上具有交叉关系,也称法条交叉。

  3、想象竞合违法。指一行为同时违反数法条,但数法条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包容关系。法条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包容关系,是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关键。例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无照经营的规定,与《商标法》有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法条本身之间并无必然的包容关系。因此,无证照印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是“无照经营”与“商标侵权”的想象竞合而非法条竞合。

   (三)数行为而法定为一个行政违法行为。

       指本来符合数个行政违法行为构成要件,但法律将其规定为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一款对“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设定了处罚,第二款第三项又对“多次殴打、伤害他人”设定了更重的处罚。“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此类情形,一般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

  (四)数行为而在处理上作为一个行政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1、连续违法。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概括的过错,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违法行为。连续违法在时间上有间断。在刑法上,连续犯按一罪处断。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对连续违法,我国也是按一个行政违法行为从重处理的。”

  2、牵连违法。指以实施一个违法行为为目的,但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分别构成其他行政违法行为。其特征:一是实施了数个行为,且数个行为分别构成了不同的行政违法行为;二是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目的行为与手段(方法)行为或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如为了销售不合格产品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就属于牵连违法。对于牵连违法,一般是按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处理,但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竞买人为了串通拍卖贿赂拍卖公司,串通拍卖与贿赂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但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对贿赂行为与串通拍卖行为应一并处罚。

  3、吸收违法。指基于一个概括的过错,实施了数个分别构成了不同行政违法的行为,由于数行为之间存在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实践中按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处理的情形。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指根据一般观念和法条内容,数行为之间由于基本性质相同或有密切联系而存在的附随关系。包括其中一个或某些行为是另一个行为的必经阶段或必要部分,或者其中一个行为是其他行为的当然结果。

  三、一行为违反数法条的处罚原则

  如前所述,一行为违反数法条主要表现为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牵连违法和吸收违法。在刑罚领域,对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一般是从一重断处。对于法条竞合犯,法条本身对适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法条交叉时由于很难区分谁是特别规定谁是一般规定,应根据犯罪行为最为显著的特征和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从一断处;其他情况下,以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原则为主。

  与行政处罚相比,刑罚的裁决机关单一,种类相对较少,刑法条文也更协调统一,从一断处就足以达到刑事制裁的目的。而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监管角度和对象、处罚种类、制裁目的以及法条内容,都非常复杂;不同法条的调整对象、不同行政主体的监管任务、不同行政处罚的制裁目的,其侧重点也不同。对一行为违反数法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如果也绝对地采取从一断处原则,就可能使违法者逃脱应受的处罚,妨碍不同行政执法主体间、不同行政处罚种类之间制裁功能的全面实现。

  仍以无证照印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为例,无论是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8685e5aeb931333335313133单独依《印刷业管理条例》无照经营,还是依《商标法》商标侵权定性处罚,都不能全面评价该行为的违法之处。若仅依商标侵权查处,只能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和专用工具,并处罚款,而《印刷业管理条例》所设定的“取缔无证照印刷经营活动”和“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就会落空,反之亦然。 其实,《行政处罚法》第24条立法精神是禁止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相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并未排除在遵守该立法精神的前提下适用数个法条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对一行为违反数法条且数机关均有管辖权的,我国目前对此问题规定不够祥尽,实践中一般是同种处罚由在先处理的机关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通说认为,对一行为违反数法条实施行政处罚时,除法条本身对如何适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从其规定外,应以“分别适用但同种处罚不重复”原则为主:即分别适用该行为所违反的所有法条,指出其违法性并实施行政处罚,但同种处罚不得重复作出,若数法条由同一个机关主管的,同种处罚适用法定幅度最重的法条;若数机关均有管辖权的,同种处罚由在先处理的机关依法作出,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

  当然,在法条竞合情况下,除法条本身对如何适用法条有明确规定时从其规定外,目前仍以“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从一断处”的原则为主:法条交叉的,很难区分谁是特别规定谁是一般规定,应实行“分别适用但同种处罚不重复”原则;法条重合且行政执法主体相同的,按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规则,从一断处;法条重合但规定了不同的行政执法主体,且相关行政执法主体都有管辖权的,实行“分别适用但同种处罚不重复”原则。 另外,一行为违反的数法条均由同一个机关主管的,该机关对该行为只能同时适用相关法条作出一次处罚且同种处罚不重复,不能分别作出数次处罚,否则有违依法行政的诚实守信原则和依赖保护原则。确有必要改变原处罚的,应依法撤销原处罚再重新处罚,且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一件案件同时向两个法院起诉,并且都已出判决,那么如何处理这种冲突?

对同一案件,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两个法院都已立案,那么后立案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如果一个法院已立案,而另一个法院尚未立案,那么尚未立案的法院在发现该案件已被其他法院立案的事实后应不得立案。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也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

生活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你们是怎么解决的

您好:

1、如果你遭遇飞来横祸,如被从楼上掉下来的花盆或路边的广告牌砸着或是你掉进了没有盖好且没有设警示牌的井而受伤,你可以将它的管理者告上法庭。

2、“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的古训不合法。如果负债人有超过他遗产数额的债务,你可以不还。

3、被**机关传唤或拘役的最长时间是24小时。

4、如果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委托律师,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律师援助义务的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5、别人借你的钱,一定要到期催还;到期之后两年内未催要,你将失去自己的权利。

6、如果你未满18周岁的孩子夜不归宿,你必须对孩子进行教育,否则你就违法。

7、如果你和一个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你就不能随便调动,除非你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限内或者企业未按合同支付你劳动报酬。

8、精神病人在神志清醒时犯罪,也要承担法律责任,重要的是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一点

9、喝醉酒犯罪,法律不饶你。

10、如果你对行政机关对你罚款、扣销执照、行政拘役等行为不服,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1、不管你是否年轻,但你应关心你的单位是否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

12、如果你看到歹徒正在对一名妇女施暴,你可以拔刀相助,直至犯罪分子不再实施犯罪即可。

13、继承权是男女平等的,嫁出去的姑娘不是泼出去的水,别忘了父母遗产,也有你一份。不过你必须尽到赡养义务。

14、如果你想写遗嘱,一定要注明年月日,并亲手签名。让人代书,一定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都要签名。

15、如果您是一位劳动者,在您遇到劳动争议时,如果您希望通过仲裁解决,那您应该在发生纠纷后60天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16、如果您获得了赠品或者奖品,但赠品或奖品存在质量问题,那您照样可以向销售者提出维修,调换,或者赔偿。

17、如果您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使您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伤害,如果您想起诉,您应该在两年内起诉,过了两年您再起诉,法院就不会受理了。

18、夫妻中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以上的,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经过调解无效的,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离婚后,孩子归一方抚养,另一方有权利探望孩子。

19、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您正在患病规定的医疗期间,或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或者患职业病、因工伤并被确认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力的,那单位就不能解除合同。

1、如果你遭遇飞来横祸,如被从楼上掉下来的花盆或路边的广告牌砸着或是你掉进了没有盖好且没有设警示牌的井而受伤,你可以将它的管理者告上法庭。

2、“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的古训不合法。如果负债人有超过他遗产数额的债务,你可以不还。

3、被**机关传唤或拘役的最长时间是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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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如果你对行政机关对你罚款、扣销执照、行政拘役等行为不服,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1、不管你是否年轻,但你应关心你的单位是否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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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如果你想写遗嘱,一定要注明年月日,并亲手签名。让人代书,一定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都要签名。

15、如果您是一位劳动者,在您遇到劳动争议时,如果您希望通过仲裁解决,那您应该在发生纠纷后60天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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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夫妻中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以上的,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经过调解无效的,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离婚后,孩子归一方抚养,另一方有权利探望孩子。

19、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您正在患病规定的医疗期间,或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或者患职业病、因工伤并被确认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力的,那单位就不能解除合同。

提两个问题:1.宪法所规定的文化生活权利是指什么?2.法律中心主义的定义是什么?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1。《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如:观赏文化艺术珍品,欣赏文学艺术作品,自由的写小说、戏曲的,研究、发明等。

2。法律中心主义就是指用法律来调节人民生活中的各种问题,以法律来作为评判事物的标准。就是法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