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自三月一日起同命同价,那在三月一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也按照这一标准执行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命同价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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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自三月一日起同命同价,那在三月一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也按照这一标准执行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命同价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命同价的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出台了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参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赔偿,也就是说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同命同价。

想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同命同价的规定,在短期内很难实现,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同,年居民平均收入不同,就是实现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同命同价,但还不能说在全国范围内同命同价。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处理造成多人死亡事故的重大交通故事、矿山事故等民事赔偿案件时,法院可以不考虑伤亡者的地域、户籍、文化、职务等差异情况,而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即以同一数额标准确定伤亡赔偿金。

因此,同命同价不能简单的依据户籍登记确认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而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取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因素加以判断。

扩展资料:

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标准,首先从地域标准看,一般情况下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如果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均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标准计算。

其次,从身份标准看,关键在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对此,法院主要考虑受害人的居住、生活、工作地身份的标准。

此外,对于常年生活工作在城镇,收入相对稳定,消费水平也和一般城镇居民基本相同,已经融入城镇生活的农村居民,如果发生死亡事故,涉及赔偿问题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同命同价的同命同价赔偿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该规定就是被称为“同命同价赔偿原则”的死亡赔偿条款。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生命权利的最大尊重。但实际上该规定只是针对“群死”事故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此种情形下的“同命同价赔偿原则”只是死亡赔偿的一种特殊规则,并非整个死亡赔偿领域均适用所谓“同命同价赔偿原则”。该规定适用有以下限制:

其一,只适用于“同一侵权行为”造成的“多人死亡”情形,通常是指交通事故,矿难事故、群体性事故等生产事故、意外事故造成“群死”的情形,其他情形的死亡赔偿不适用该规则。

其二,此时只考量损害的同一性因素和人数因素,其他的诸如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等均不考虑,确实实现了“同命同价赔偿”。

其三,该条规定的“多人” 概念侵权责任法并未明确规定,有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多人”一般指大于等于三人,那么在死亡两人的事故中,则不适用该规定。

其四,该条只是规定此情形“可以”而非“应当”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因此“可以”是有选择性的,并非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具体是否适用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其五,该条只适用于多人死亡情形,不适用于多人残疾的情形。

交通事故中同命同价的法律什么时候出来

侵权责任法中有类似规定

不过要在7月1日才开始适用。

城乡同命损害赔偿什么时候出台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赔偿金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是当前全国各地的一个热点讨论话题。为尊重人的生命,显现公平,个别省区已出台相关办法,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实行统一的死亡赔偿标准,与宁夏毗邻的内蒙古自治区便是其中之一。宁夏人开始关心,宁夏何时才能实现“同命同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深圳城镇居民最高命价为101万元,而当地农村居民死亡只赔偿18万元。

  为消除“命价”中的城乡差距,《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确定了农村、城镇居民在交通事故中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实现了“同命同价”。2004年11月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也消除了城乡差别,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记者了解到,宁夏目前城乡赔偿金额差距悬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相关规定,宁夏2006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死亡赔偿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093.6元,按20年算,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为16.2万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508.9元,死亡赔偿金为5.02万元,前者比后者高出11.18万元。消除城乡“命价”悬殊差距,应引起宁夏相关部门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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