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法的渊源包括哪几类?什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其作用是什么 我国民法的渊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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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法的渊源包括哪几类?什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其作用是什么我国民法的渊源有哪些

在我国民法的渊源包括哪几类?什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其作用是什么?

民法的渊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原则

    (3)保护合法民事权利和利益原则

    (4)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原则

    (5)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平等原则、自愿原则

民法的学理渊源是什么?我国民法的正式渊源是什么?

民法的学理渊源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法

2、判例

3、国际条约

4、习惯

5、法理

我国的民法渊源包括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正式渊源:

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中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是民事立法依据,也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2、民法通则及民事单行法。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生活的共通原则和制度,在民法渊源中处于核心地位。另外还有民事单行法,重要的有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著作权法等。其他一些综合单行法如文物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中,也含有重要的民法规范。

3、国务院制定发布民事法规。这些民事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有两类:一类是根据政府行政职能,为立法部门制定的法律配套而制定的,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另一类是含有民事法律规范的单行行政法,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4、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其中有些属于民事规范。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能在制定者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有效。

5、规章。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规章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章中有些是民事规范。

6、最高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最高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是对法律适用的说明,对法院审判具有约束力,司法实践中被作为法律渊源援用。

7、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规范。我国政府签署并经人大批准的国际公约或双边协定,具有与国内法等同的法律效力,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

非正式渊源:

1、习惯。习惯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交易中形成的经常性做法。许多国家民法典中都有“本法无规定者从习惯”的规定。我国民法没有对习惯的效力做一般性规定,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其法源地位。无论制定法是否认可习惯为法源,习惯为法源的事实都存在。因为任何制定法都不可能穷尽一切可能,当制定法有疏漏时,法官的选择之一就是寻找习惯,习惯就成为事实上的法源。

2、判例。由于立法本身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活动,不可能一墩而就,包揽无余,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判例的形式不断促进立法的完善,用判例来指导全国的审判工作。成文法条太抽象,容易造成司法适用上的不统一,最高法院核准并颁布一些典型案例,法官通过类比样板,援引其规则,创造性地适用法律。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也非常注意运用判例,实际上对下级法院的效力不是借鉴,而是必须遵循。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几个

一、平等原则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四、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如果说任何自由都是受制约的自由,那么诚实信用应是题中之义。然而,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昭示:无论法律多么严谨,也无法限制复杂多变的市场制度中暴露出的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民法规定该原则,使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根据该原则作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由于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对该原则的运用,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统筹考虑。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