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之一不足额出资,公司负债? 发起人未实缴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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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之一不足额出资,公司负债?发起人未实缴注册资本

公司负债经营股东不出资怎么办

1、公司设立的时候按照公司法,股东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约定条件出资。但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规定比较概括,不太详细。不知你们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对这一内容是否予以完善,明确责任,以尽量减少纠纷或者在纠纷出现以后,使其更易于解决。

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不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明确规定,出资违约责任是出资责任的一种,是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股东必须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在公司成立之前,属于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采取违约救济手段,就其自身遭受的损失向未缴纳出资的股东请求赔偿。而且,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发起人在承担了出资违约责任以后,仍然继续承担着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

2、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3、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了货币以外,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可估价性。用于出资的财产不但应具有财产价值,而且这种财产价值必须能够用货币来确定或评估。只有以能够用货币反映其价值的标的作为出资,才能保证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资本额的真实、确定。

第二,可转让性。公司资本不仅是为了公司存续所用,而且应当对公司的债务起最起码的担保作用。因此,股东的出资应当不仅可以由股东交付给公司,为公司经营所用,而且在公司对外清偿债务时,可以有效地从公司转移给公司的债权人,并由债权人予以有效的财产利用。所以要求作为出资的财产必须可以依法转让乃属当然。

认缴制下注册资本没到位,公司就破产债务怎么处理

1、认缴制度下注册资本没到位,在公司破产需要偿还外债的情况下,公司股东需要按照注册比例补足注册资本上的资金,股东应当在其未缴纳出资、抽逃出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按照2013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未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未经合理程序抽逃出资,构成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当承担瑕疵出资责任,于此情形,股东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向公司补足缴纳;

(2)在股东构成瑕疵出资情形下,股东实际上对公司负有违约债务,如公司对外负债,按照债务代位承担理论,公司债权人可以代位向股东行使债权,股东应当在其未缴纳出资、抽逃出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82条作出规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无财产清偿债务,如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可以裁定追加、变更该瑕疵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瑕疵出资股东已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责任后,不得裁定重复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1、现在注册公司都实行认缴制,那么大家就会有个疑问。比如我注册了一个100万的公司期限是10年,在第一年实缴了50万。在公司经营的第二年由于经营不善公司面临破产并且欠了120万的外债,这个时候我需要补交剩下还没有缴纳完的50万吗?

2、根据《司法解释(二)》: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为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根据以上中国法定条例的总结,就是在认缴制度下虽然只缴纳了一半的资金,在公司破产需要偿还外债的情况下,公司股东需要按照注册比例补足注册资本上的资金。

4、一般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承担和注册资本相应的责任,所以注册资本决定你需要承担的责任,比如你注册的500万的公司,在面对债务是就需要承担500万以内的责任,相比较而言注册50万的话,就只用承担50万以内的债务即可。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搜狗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出资时已按时足额出资,当公司资不抵债时个人要承担负债吗?还有其他法律责任吗?

一般不要。

但如果有你讲的法人代表是公司股东,如有抽逃资金的情况,在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吗

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范围不但包括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本金部分,还包括其所对应的利息,利息一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

法条链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规定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

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范围,不但包括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本金部分,还包括其所对应的利息,利息一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