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缴社保,合法吗? 本人自愿放弃社保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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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缴社保,合法吗?本人自愿放弃社保的说明

员工自愿放弃参加社保,企业违法吗?

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违法行为,本人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从法律规定看,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违法,员工被要求或是主动签署保证书放弃单位为自己购买社保也是一个无效的法律行为。

自愿放弃社保申请书对用人单位的风险:

1. 劳动用工风险:用人单位随时面临经济损失和人才流失,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

2. 工伤赔偿无法避免:如果企业为给员工缴纳保险,那么员工的工伤费用将由企业支付全部,而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

3. 养老金的支付: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无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导致职工个人的养老金损失,应从职工个人累计缴纳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考量确定支付;

4. 面临强制征收风险: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

询其存款账户;

5. 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6. 行政处罚:责令限期缴纳,这对企业为给员工缴纳社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费用。

员工签属自愿放弃社保申请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员工签属自愿放弃社保申请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国家对企业及劳动者的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都属违法,单位对于包括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费、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保费。

代之以现金补偿、试用期满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与劳动者协商选择参保险种及缴费基数等做法,均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劳动者自愿申请不购买社会保险,造成无法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劳动者自愿申请不购买社保行为不能对抗国家的社保征收制度。作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和直接从劳动者工资上扣除个人应缴部分具有法律依据。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自愿申请不购买社会保险造成无法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应由其承担来抗辩,是不成立的。

扩展资料:

第九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助组成。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每年参考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和物价指数确定记账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这样的承诺合法有效吗

1,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属于违法的,没有法律效力。

2,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属于法定义务,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社保,行政部门可以限期缴纳并收取滞纳金。

3,《劳动法》规定: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是否可以吗

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从法律规定看,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企业与员工签署协议,放弃单位为自己购买社保这是一个无效的法律行为。

同样有些劳动者认为自己是到外地打工,担心社会保险自己享受不到,要求公司将社保折算成现金和工资一起发放给自己,公司认为员工纯粹自愿,甚至还可以少支出部分费用,也乐得这样做,其实这也是无效行为,因为按法律规定,劳动者也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不得放弃缴纳,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一旦查实有这样的行为,作为企业必定会受到行政处罚,因此企业这样做也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企业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现在已成为一个社会常识。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往往不为企业员工缴纳任何社保。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有些企业主自以为想到了“高招”“良方”,那就是在入职时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自愿放弃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以为这样就可以巧妙规避法律规定。其实这些企业的做法并不高明,也可以说是自作聪明,这样的声明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员工在在职时可能屈从于压力,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一旦离职,员工同样可以要求企业为自己补缴社保,那一纸保证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并不能达到企业主当初的目的。

法规来源:www.gov/banshi/2005-05/25/content_9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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