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计征个人所得税制度有啥? 律师事务所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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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计征个人所得税制度有啥?律师事务所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律师取得的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规定:四、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七、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是一名新执业的律师,在律师事务所从业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专业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的规定:(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3)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信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5)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6)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

(7)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个人律师事务所要缴纳那些税种?

个人律师事务所要缴纳的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6%,小规模纳税人3%。

计算方法:

如1000元收入,一般纳税人交纳增值税60,小规模纳税人交纳增值税30。

2、城建税:

以所交增值税为基数: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计算方法:

如100元增值税,城建税:市区7元,县城和镇5元,乡村及其他1元。

3、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所交增值税为基数: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计算方法:

如100元增值税,教育费附加3元、地方教育附加2元。

4、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扩展资料:

司法部将完善律师行业税收政策

新华社北京9月27日电 律师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公益性等特征,需要在税收政策上研究提出有别于一般市场主体和商业服务业的规定。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日前在完善律师行业税收政策座谈会上这样表示。

熊选国指出,完善律师行业税收政策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新形势下完善律师行业税收政策,必须适应全面依法治国对律师工作的新要求,立足于律师行业定位和发展实际,加快推动完善符合律师行业特点、更加科学公平合理的税收政策,促进律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熊选国强调,要在符合国家税收基本制度和改革方向的前提下,统筹研究论证律师行业税收征管方式、律师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公益法律服务补贴、增值税抵扣、会计处理规定等问题,抓紧提出有理有据、操作性强的工作建议,推动完善律师行业税收政策尽快取得实质性进展。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税务局官网——关于个人独立企业的税务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司法部将完善律师行业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