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一般选择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宣布试用期不过,是在浪费廉价劳动力吗? 公司没有明确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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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般选择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宣布试用期不过,是在浪费廉价劳动力吗?公司没有明确试用期

过试用期就裁人是否使用廉价劳动力有

你有权利要求公司补偿你两个半月的薪水,劳动合同法就是这么规定的

就算是试用期也要签正式的劳动合同

过错方不在你这里,所以是公司全责

如果不赔偿你

你可以去劳动仲裁那里请他们出面

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劳动部办公厅对知<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对试用期作了如下的定义: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道。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回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答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刚满的前一天,公司毫无原因的说你不过试用期,要你办手续走人,(试用期内表现很好,无过错)这违法吗?

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要是签整整三年算是三年以上吗? 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六个月的试用期吗?

还有现在劳动合同是一次签订,中间规定了试用期。还是先签试用期合同再签转正的合同

试用期最后一天被秒辞!打工者利益何处寻?

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三种:

1、劳动者有严重过失,根据你的描述,你不属于这一种;

2、不胜任本职工作,单位给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岗之后,劳动者还是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还是应当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单位认定你工作变现差、工作态度差不能作为你不能胜任工作的理由,能否胜任工作需要根据单位的绩效考核来加以认定。

3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但是前提是单位录用的时候明确告诉劳动者该工作的录用条件,如果录用的时候没有告知,单位解除的话,就是违法解除,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你的描述,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你应该可以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