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数怎么填? 派遣制员工职务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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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础信息表中的从业人数怎么填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所得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从业人数,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劳务派遣人数怎么填? 派遣制员工职务怎么填

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与本单位用工总量的比例是多少?

用要单位劳动用工数量与本单位用工总量的比例不得超过10%.新闻链接:人社部:用工单位使用劳动派遣者比例不得超过10%.中新网1月26日电 人社部今日在其网站公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人社部劳动关系司负责人就《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问题受到社会普遍关注.在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

劳务派遣人员比例究竟应该是多少呢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用工单位未将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人员规定用工占比是多少?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企业用劳务派遣工是不是不能超过总人数的10%,如果超过了,会怎么样?

用工单位用劳务派遣员工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如果违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进行罚款.《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务派遣人员怎样填工作单位

如果是为了找新工作写简历用,建议你写“被某派遣公司派遣至某公司从事某工作”.如果是一些正式的表格,比如某某考试的报名表,应写派遣单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里的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怎么填,需要和个税系统还有上报统计局的工资和人一致吗

应该和个税申报的工资和人数一致,各月工资总额合计,各月员工人数合计并计算平均人数,按平均人数计算残保金.在职人数和平均工资不要虚填,现在税改之后稽核很.

新公司劳务派遣超过10%超过比例

新的劳务派遣规定是要求在两年之内,劳务派遣不得超过总用工人数的10%,即在2016年4月1日之前,超过这个比例都不违法.超过10%比例部分的派遣人员,绝对不会转为正式员工的,大多数用工单位都会采用业务外包、转包、协作等方式规避风险.对于劳动者来说,是被动的,是弱势,只能干瞪眼.

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多少?

1、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只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但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 2、《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适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该款用工总量是指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用工单位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说明:现在《劳动派遣若干规定》仅为征求意见稿,正式稿颁布后根据正式稿确定的比例执行.

劳务派遣员工在填写工作单位时应该填写人力公司还是所在工作单位

你好,我没有过相关报考经验,但我在劳务派遣公司工作过四年,而且就一个比你大十岁的哥哥身份来说,给你如下的二条建议吧; 你报考工程硕士,应该填写你现就职的国企,而不应该填写劳务派遣公司;理由:1、劳务派遣公司和员工签合同,只是人员租赁的一种;主要是为了给你们上保险和走劳工人数的;和你工作的性质并没有关系; 2、因为你是准备报考的,所以更应该填写正规一点的单位(报考是正事,你写这两个单位哪里,都会给你开绿灯盖章的,但相对报考专业来说,还是应该填写国企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