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怎样发现骗取失业金 骗取失业保险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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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怎样发现骗取失业金骗取失业保险金案例

如何处罚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

对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条例》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违反规定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主要表现为:隐瞒已经就业的事实,以失业人员的身份骗领失业保险待遇;伪造失业登记证件,骗领失业保险待遇;谎报年龄,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这类行为的共同特征是: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通过各种手段编造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以达到非法占有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目的。 为预防和减少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避免失业保险基金流失,《条例》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对情节轻微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所谓情节轻微,一般是指行为人具有骗取时间较短,数额较小,行为系首次发生,主动交待问题并退还所骗待遇等情节。对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行为人骗取时间较长,数额较大,曾经因骗取行为受过处罚仍不改过,组织多人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拒不退还已骗取的失业保险待遇等情节。对具有这些情节的行为人,应当给予严厉的处罚,除责令其退还外,还应视其情节处以罚款。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经办机构应及时通报司法部门。这里要注意的是,罚款处罚决定只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经办机构不能擅自处理。

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几种现象及引发的渎职犯罪问题

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关注民生,国家出台实施了多种惠农利民补贴政策,农民工转移就业培训补贴、 “文化下乡”补贴、“阳光工程”补贴、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等各种专项资金陆续下发。但在这些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过程中,由于一些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应该发放给受领群众的补贴被他人骗取、截留挪作他用,妨碍了资金的使用效益,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一、骗取国家补贴的手段与方法一是不符合国家补贴政策要求的单位披上“合法”外衣申请补贴。一些单位为了能够骗取国家下发的补贴资金,或提供虚假认质材料或采取“联合办学”、挂靠等形式取得申请国家补贴资格。二是编造虚假享有补贴资格人员信息材料或将享有补贴资格的人员信息重复上报的手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此种手段较为普遍。三是谎称补贴资金还不到位或没有国家补贴,截留挪用本应享有补贴人员的补贴金。四是以不按规定要求安排课程授课等以缩减成本的方式骗取国家补贴资金。如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一般对培训时间、就业率达标和用人单位与农民签订的劳务合同期限都有具体要求,达不到要求的不能领取补贴款。培训学校为了节省成本,采取缩短培训时间,并出具假就业率和虚假劳务合同,从而骗取国家补贴金。

二、骗取国家补贴资金背后的渎职犯罪问题一是将不符合国家补贴要求的单位擅自批准其享有国家补贴。根据规定,申报领取国家补贴的单位必须达到国家设定的一定标准,而一些单位根本不具备这些条件或条件不达标,监管人员在审查申报材料时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将不符合国家补贴要求的单位认定为有资质的单位发放补贴。二是对经检查发现某些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领取国家补贴的行为而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整顿或取消其享有补贴的资格。国家对发放补贴作了详细而严格的规定,出台了各种实施管理办法和细则等,但监管部门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对发现不符合国家补贴标准的问题视而不见或应付了事,使监管流于形式,没有彻底督促其整顿或取消其申领补贴资格,以致造成严重后果。三是享有国家赋予一定监管职权的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截留、挪用国家补贴用于其它用途。国家为了更便捷更有效的发放国家补贴,赋予了一些单位一定的职权参与到补贴发放管理过程中,但这些单位在发放补贴过程中弄虚作假方便自己,放松对自己的监管要求截留、挪用国家补贴用于其它用途。四是负有监管职能的部门内部存在职责分工不明确,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造成对国家补贴的监管漏洞使有的单位有机可乘骗取国家补贴款。每一类国家专项补贴资金中央都会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下面亦会制定一定的实施细则,明确各级、各部门的相关职责、补贴规模、标准及操作程序等,但是在基层的行政机构中没有那么细致的职能划分,只能把某项工作职责归口到那个部门。由于职责分配中存在重复或不明确的情况,造成监管机构内部部门互推诿扯皮,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造成国家补贴资金被骗取的后果。三、对骗取国家补贴资金背后的渎职犯罪预防对策(一)强化法制观念,增强责任意识。一是加强对负有国家补贴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的法律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行政的意识;二是加强思想、职业道德教育,深刻认识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积极开展职业责任和职业作风等道德建设,增强监管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三是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不断提高发现犯罪、打击犯罪的能力,力求取得查办一件警示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通过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等形式,增强监管人员法制观念,促进其洁身自律,依法履责。(二)完善监督机制,制约监管力度。一是监督管理国家补贴的部门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完善的监督机制,明确个人责任,权、责落实到位。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规范工作程序,完善监管机制,杜绝各种漏洞,加强对国家补贴发放过程中违法违纪的检查监督,通过有效的内部问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患于未然。二是加强社会监督,公开权力,增加透明度,让人民群众参与到监督发放补贴的运行过程中,还可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实行全社会的监督,制约监管的力度,使国家补贴政策切实有效地、更加透明的实施。(三)强化预防国家补贴背后的渎职犯罪,提高工作实效。坚持对此类渎职犯罪案件有案必查,有案必办,通过查办和揭露职务犯罪形成声势,形成威慑,有效促进监管人员更好履行职责;同时建议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要在平时工作中注重对相关监管人员加强渎职犯罪惩处的宣传力度,消除犯罪隐患。对于发案单位,要根据此类案件的性质、特点,作好一次有针对性的个案预防,并及时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落实回访制度,强化社会效果,提高反渎部门的工作实效。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对骗取保险费补贴的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第19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怎么处理

第一,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