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老板在自己的宾馆强奸未遂,他这个宾馆还可以继续给合伙人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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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老板在自己的宾馆强奸未遂,他这个宾馆还可以继续给合伙人开吗?

是强奸未遂还是强奸中止,如何量刑?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对被告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没有任何异议,但是构成强奸未遂还是强奸中止产生了争议: 一种说法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强奸未遂,理由是被告人要实施强奸行为时,由于听到了附近有脚步声,担心事情败露,于是停止了实施强奸的行为,被告人这种停止的行为是由于外界的客观原因导致,因为事发地点属于公共场所,并且周围人来人往,如果被告人继续下去,很有可能被人发现,当时被告人也听到了脚步声,认为有人走过来,出于对这种外界原因的干扰,被告人停止了强奸的行为,因此认为属于强奸未遂。 第二种说法(也是我的观点):被告人的行为应属于犯罪中止,理由是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虽然听到了脚步声,担心事发,但这并不是实际发生的客观事实,也就是说并没有外界的人和物对被告人进行干扰,被告人停止强奸的行为是由于被告人的主观原因导致,是被告人出于对事情败露的恐惧而主动放弃进一步犯罪,应当是属于犯罪中止的构成,也就是说根据当时的情况,被告人是完全可以继续实施强奸行为的,因为外界的因素不足以对其进行阻碍,在足以进行犯罪而没有犯罪的情况下,则属于《刑法》第24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中止犯。 第三种说法认为应当构成强奸既遂,但由于司法实践中普遍遵循插入说的观点,因此这种观点也就没有得到支持。法学界对强奸的既遂与未遂有三个观点:一是接触说,即男方的阴茎接触了女方的性器官则为强奸既遂。二是插入说,即男方阴茎插入女方的阴道为强奸既遂。三是射精说,即男方阴茎在女方阴道内射精为强奸既遂。由于第一种和第三种都不能很好的保护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普遍采用第二种插入说。 经过案件的分析后,最终采取了被告人构成犯罪中止的观点,那么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对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由于刘某某在公共场所强奸,属于法定加重情形,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某强奸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十年有期徒刑。

这种强奸未遂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当时报案了,肯定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当时最正确的做法就是报案。

但是现在这里关系到要举证的问题。

估价现在离事发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当时没有报案,现在再报案,就算是执法人员来了收集证据已经变成很困难的事了。

事实是一回事,是否能够让犯罪嫌疑人收到处罚又是另外一回事。

现在你可以去报案,但是最终有能不能让他惩之于法就不得而知了。

关于强奸未遂

一共有两种说法:说法如下: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刑法所规定的中止行为。理由是: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的特点在于自觉放弃犯罪,不使犯罪结果发生;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当时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行为。因此,犯罪中止又叫做自动中止。从本案看,被告人卢某遭到刘红激烈反抗拒绝后,便自动放弃了继续作案的行为,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一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中止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卢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案被告人卢秋德是在遭到被害人极力反抗,无法再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才放弃犯罪的,而被害人极力反抗是出于被告人的意志之外,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是犯罪未遂,而不中止。

去年与人合伙投资了一家商务酒店,合伙人为原酒店老板。(我方占股70%)因原酒店老板后台硬,地方势力比较

签订合同,距离吸毒人被抓,是不是在合同约定期的三个月内?如果还没到三个月就出事了,这个可以追究原老板个人责任,但是也只能追究他是否履行了合同的责任。现在酒店你是大股东了,经营上犯什么法,都只能追究到你,而不是他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