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交单中保险单未足额投保,保单是否可以被接受?如可接受,开证行改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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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交单中保险单未足额投保,保单是否可以被接受?如可接受,开证行改如何处理?

信用证中的保险问题??

根据UCP600 ART28“…An insurance document may indicate that the cover is subject to a franchise or excess(deductible)”

保险单据可以注明相对免赔率和绝对免赔率。

信用证中的保险条款问题

详细说明货物投保82.01.01版的协会货物A条款,一切险,82.01.01版的协会货物战争险。82.01.01版的协会货物罢工险,包括(应该是INCLUDING)鱼雷、罢工、偷窃提货不着,从卖方仓库直至买方最后仓库,还包括陆运、码头操作、转运和目的地卸货。保险凭证或保单要注明赔付地是意大利和注明保险公司在意大利的赔付代理人名字、地址和电话。

投保险别那里把下面这段打上就可以了:COVERING ICC EN 01.01.82 CLAUSE A,ALL RISK INSTITUTE,WAR RISK ED.01.01.82 INSTITUTE STRIKE RISKS ED.01.01.82 INCLDING TORPEDOES,S.R.C.C.,T.P.N.D.,FORM SHIPPER S WAREHOUSE UP TO FINAL CONSIGNEE,INCLUDING OVERLAND CARRIAGES,TERMINAL HANDINGL,TRANSHIPMENT AND LOCAL HANDLINGS.

另外 CLAUSE A=ALL RISK , 63年版本叫ALL RISK,为了避免字面上误解一切险就是保所有风险,82年版本把ALL RISK改为CLAUSE A,水渍险改为CLAUSE B,平安险改为CLAUSE C

信用证关于保险单的问题

(CLAIMS , IF ANY,MUST BE PAYABLE IN SPAIN,TO THE OREDER OF APPLICANT STATING AGENT'S COMPANY REPRESENTATIVE IN SPAIN。)

理赔地点在西班牙 ,并注明保险公司在西班牙的代理

这个是通用条款。一般保单上都用PAYABLE AT____这个选项,代理也是肯定要注明的,需要注意的是最好要注明AGENT IN SPAIN:,因为很多保险公司的做法是直接只打一个西班牙代理公司名称地址,没有明确是其代理的身份,有的时候开证行会挑剔这种不符点

什么是不足额投保?其后果是什么?

不足额投保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实际赔付以保险金额为上限。

后果:如果车险不足额投保,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金额除以车辆价值的比例进行赔付,那么客户获得的赔偿可能会低于事故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产生不足额保险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种:

①投保人基于自己的意思或基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而将保险标的物的部分价值投保。前者如投保人为节省保险费或认为有能力自己承担部分损失而自愿将一部分危险由自己承担。后者如在共同保险中,应保险人的要求而自留部分风险;

②投保人因没有正确估计保险标的物的价值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

③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由于不足额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其差额部分的危险投保人并未转移给保险人。

不足额部分应视为投保人自保。当发生全损时,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当发生部分损失时,通常适用比例分摊原则,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损失按比例分摊。

在英美等国家多采用“第一危险”的赔偿方法,即首先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为赔偿给付,如果实际的损失超过保险金额,则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超出的部分。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不足额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