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实务操作中很多企业为什么不愿意采用公开招投标这种形式? 政府采购中不招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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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实务操作中很多企业为什么不愿意采用公开招投标这种形式?政府采购中不招标的情形

哪些情况下,可采取不公开招投标的方式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政府采购项目哪些情形是可以不采用公开招标的,还是都可以不采用了?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等可以不采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扩展资料:

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规定:

1、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2、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公开招标为什么评标过程不能公开,评标为什么非得暗箱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

评标期间,涉及对各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为了防止外部因素干扰评标委员会正常工作,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和公正,需要评标在保密状态下进行。

参考资料: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采购大讲堂”和“政策法规”

在招投标过程中 哪些信息不能公开

这两个都不可以公开的,标底在招标过程中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名单在评标过程中也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