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打工属于劳动者吗 在校学生属于劳动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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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打工属于劳动者吗在校学生属于劳动者吗

请问大学生打工仔劳动法管理范围吗?或者说在校大学生暑期打工算是劳动者吗?谢谢

不属于. 属于劳务关系。大学生不是劳动者,是受教育者,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参考:

  问: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在快餐店打零工,最近单位无缘无故要解雇我,请问他们要支付给我经济补偿吗?

  答:《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关于劳动关系建立适用对象范围的规定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在国家行政编制内录用的工勤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家政服务人员、职业保险代理人、从事有收入劳动的在校学生、劳务人员等不属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范围,因此不适用《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我们现在所说的经济补偿支付的范围一般是指合法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由于在校学生不适合《劳动法》,不能建立劳动关系,所以不能按劳动法律处理双方的关系,也就无从谈起经济补偿的问题。

  但要提醒你的是,你今后利用业余时间打工,最好与工作单位签订一个书面协议或约定。如果协议约定单方解除合作关系,应当给予补偿,那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处理。这种经济补偿,不是劳动法律中“法定”给予的经济补偿,而是协议当事人“约定”的补偿,也受法律的保护。

  来源:上海热线

在校大学生是不是劳动者?

是的。年满16周岁就符合法律规定的就业年龄,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并不必然就是《劳动法》排除适用的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劳动年龄指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见参考资料)

大学生主要是全日制学校的大学生,除极个别例外情况,基本上已经年满16周岁,特别是大三大四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们,由于社会需求、个人发展、就业压力等多方面的因素影响,离校之前就已经入职用人单位的情况屡见不鲜。我们国家对劳动者具有特殊的保护,此类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都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了最大限度的保护。

扩展资料

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的规定,也并未否认在校生成为劳动者,该规定指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显而易见,此规定仅仅适用于“业余时间”“勤工俭学”的特殊条件,对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固定劳动关系的在校生而言,不应适用这一规定。

正确适用《劳动法》规定,依法认定在校大学生属于《劳动合同》主体,在校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因劳动者在校生的身份而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屡有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发的“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便是一例。

认定在校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在校生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校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年满16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条仅规定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学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他们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群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定劳动年龄

大学生在兼职时是劳动者吗?受劳动法保护吗?

兼职人员也属于劳动者,受到法律保护,兼职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特别规定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大学生算不算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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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算也算,说不算也不算!

农民工的保障条例和办法相当不少了,可农村出来的大学生不包分配就业困难时其境遇可能还不如农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