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有权到工厂查车吗?(路政允许上路查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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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有权到工厂查车吗?(路政允许上路查车吗)

路政允许上路查车吗

答:是允许的!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路政的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中国路政有查车的权力吗

中国路政有查车的权力。

中国路政具有以下职责:

(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二)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三)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七)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扩展资料

根据《公路法》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路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国公路路政能查车吗

中国公路路政能够查车。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需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参照《路政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三条,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处罚规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三条,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参照《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参照《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点,第五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参照《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参照《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交通运输部 - 路政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运输管理所有权利上路查车吗

运管和路政都有上路查车的执法权。

相关规定如下:

1、如果是查超载超限,执法人员必须出示交通部或当地省级政府颁发的执法证件,执法类别应是路政管理或路政超限管理,同时执法人员必须是2人或2人以上。

2、路政、运管都有上路执法权。根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公路三乱的规定。路政、运管上路执法的时间地点(路段),需报经县级以上法制办(局)批准。否则属违法上路,根据行政7a686964616fe4b893e5b19e31333337626239处罚法规定,由于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处罚无效。

  运管所是交通局下设的执法机构,主要是查(营运证,非法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等,对营运车辆的营运违法现象,及非法营运黑车的查处)。

对于运管人员上路稽查有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其工作人员的法制、业务素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法制和道路运输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五十六条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 督。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 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行为进行举报。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 法及时查处。

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 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 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 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 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 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 者情况。

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 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 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 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