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甲的兄弟觉得甲生活过得不如意,是因为甲的前女友,为什么会这么认为?

9865℃ 杨月锋

1种可能是甲男不小心睡了乙男的女朋友 2种可能是甲男和乙男虚情假意 3种可能是甲男接近乙男是为了前女友.最后告诉大家凡事三思而后行

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甲的兄弟觉得甲生活过得不如意,是因为甲的前女友,为什么会这么认为?

我觉得 假设A不是京城但问A是不是京城 问 假会点头 真的会点头 问 真会摇头 假会点头 只有一个摇头一个点头才是 正解 如果两个都点头的话 那就是错误的道路 应该是这样吧 如果有错请指出

他觉得对不起李光头,也是好面子,想自己活出人样来

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

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甲的兄弟觉得甲生活过得不如意,是因为甲的前女友,为什么会这么认为?

这属于犯罪未遂哈,因为他将要对胡某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被胡某识破,犯罪结果没发生.而胡某给甲钱是出于自愿,因此不属于既遂或中止.

A.诈骗罪的既遂必须表现为一个过程,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财产权受到损害.胡某识破了甲的骗局,没有产生认识错误,并且,胡某清楚了事实真相,自愿交付给甲,胡某不构成财产损失,所以不构成既遂,而是未遂.B.乙的行为属于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虽然已经实行了犯罪行为,但由于乙害怕受到刑罚处罚,自动放弃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C.绑架罪,犯罪人实际控制或者劫持了人质就构成既遂D.丁以为李某有性病,在仍然可以继续实施拐卖行为的情况下而放弃,属于犯罪中止.

对于未遂犯,当然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是... 其特征是: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

乙为了杀死刘某

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甲的兄弟觉得甲生活过得不如意,是因为甲的前女友,为什么会这么认为?

都是吧!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构成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规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A.诈骗罪的既遂必须表现为一个过程,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财产权受到损害.胡某识破了甲的骗局,没有产生认识错误,并且,胡某清楚了事实真相,自愿交付给甲,胡某不构成财产损失,所以不构成既遂,而是未遂.B.乙的行为属于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虽然已经实行了犯罪行为,但由于乙害怕受到刑罚处罚,自动放弃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C.绑架罪,犯罪人实际控制或者劫持了人质就构成既遂D.丁以为李某有性病,在仍然可以继续实施拐卖行为的情况下而放弃,属于犯罪中止.

对于未遂犯,当然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是犯罪未遂也算犯罪的.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

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

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甲的兄弟觉得甲生活过得不如意,是因为甲的前女友,为什么会这么认为?

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王某因李某提供的毒药而死亡,王某之死与李某故意提供毒药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虽然李某有后悔欲取回毒药的行为,但实际上并未取回毒药,并未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故此处李某虽满足中止的主观要件,却并未满足中止的客观要件(即采取行为防止犯罪的危害结果发生),故李某不成立犯罪中止,而应成立犯罪既遂.

应当选择B,因为两人基于代抽奖券中奖分奖金的约定条件,是已成立的事实,而不是两人随意说说的不确定事实,虽然中奖奖券由李某代抽,可是两人未在代抽中奖前进行明确约定,而是李某在已成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而王某不知情之下进行的随意而明显不公正的约定,因此李某无权分得奖金.

李某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因为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隐私权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李某偷看王某的日记,并将日记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传播,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 王某的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因为我国法律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诬告陷害.王某在合法权益受到李某的侵害后,不是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对李某进行诬告.

李某与王某有仇欲寻机报复

正确答案:B 解析:犯罪中止是指能达目的而不欲,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排除A.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题目中,张某的犯罪行为还未着手实施,是在准备阶段.不属于未遂;所以本题选B

正确答案:D 解析:根据《刑法》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失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应满足三个条件:(1)为了国家、公共、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本题中,王某见李某手持后已经不敢再追,说明不法侵害已结束.李某却用言辞激王某致王某又追,构成防卫挑拨,已不具备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其故意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正确答案:D 解析:题中案例属于典型的挑拨防卫,即故意引诱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貌似正当防卫,但实际上不具备防卫意图,并非为保护自己利益,而是企图伤害别人.在本案中“防卫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故选D

李某下列哪一行为

问题来源于一道司法考试选择题. 原题为: 李某自1997年4月起开始非法制造、贩卖匕首,至次年1月停止.1998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发现了李某的违法行为.下列哪...

题目没有,只有问题.前面那段说明的文字呢

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带未成年人出去有义务保护责任,李某现在未尽相关的责任所以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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