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艺人死亡后,如果发现其生前有劣迹行为,是否还要追记为劣迹艺人? 关于劣迹艺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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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艺人死亡后,如果发现其生前有劣迹行为,是否还要追记为劣迹艺人?关于劣迹艺人的看法

艺人劣迹行为对社会造成哪些影响?

首先艺人是公众人物,会有和名气相匹配的支持者和粉丝,其中部分不能明辨是非的粉丝会盲目效仿自己的偶像,如果艺人有劣迹行为,可能会引起粉丝的模仿和跟风,造成群体性的恶劣行为发生。就像一个人得了流感,往往会传染一群人一样!

对于劣迹艺人,是否应该采取永久封杀?

当然应该永久封杀。作为公众人物不管是对社会还是对粉丝都是有一定的影响力的。社会需要正能量,而劣迹艺人传播的是负能量,可能会教坏部分粉丝和青年人,所以他的行为是不值得宣传的。

封杀这一行为是否违反我国法律

如果未经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机构判决,而单方面“封杀”或限制他人自由,不管是出自哪一个机构或部门,都属于违法,且具有明显的黑社会行为性质。法制社会不容许私刑或聚众违法伤害他人名誉、生存、恋爱、事业等自由度的行为。如果任何人触犯了法律,怎么判、判多久全由司法机构以文书公告作为执法依据。另外,法律和众人意愿往往是难以统一或背道而驰的,绝不会出现听民众声音而判刑等荒唐事件。法律是有本有纲的,不需要完全不懂也不参与到法的人去评判对错,否则就是藐视了法律的威严与专业需求了。如法律的意愿是让大家都不违法,但被抄牌罚款扣分的车主肯定是希望不被扣分与罚款,这时真的能听众人意愿去制定法律标准与条例吗?又如某地区的某些艺人出现隐私被盗及恶意攻击传播,实际是受害人并无任何违法行为,但此时的大众心理,特别是受教育程度偏低的大多数群体肯定会乘机兴风作浪,大肆渲染,甚至借着别人的合法合理私隐行为(其实大部分人自己也常做)大做文章并声讨,以趁机表达发泄对社会的不满(任何社会都有这类人,数量比例有区别而已)。封建时代最为典型的听众人意愿行刑例子,则是未婚性行为要被浸猪笼处死。受害人变被判刑人,违法盗取资料却能置身事外这类愚昧无知的社会歪风,不能变成惺惺作态的小人泄愤工具。所以法律在大部分时间里,不能完全根据民众的声音去制定。当然,如果我国已经发展成如北欧、澳洲等高福利高教育水平国家,人均法律意识与辨别能力都到了一定级别,是可以成立大众立法院的,否则只会变成又一个旧时候的村委、村法蕴藏地,私刑随处可见。

什么是前科劣迹行为?

曾经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前科是指上一次的犯罪事实及受到的刑罚,常用于有前科,即以前因故受到过刑罚。有前科的人又犯新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条件,就构成累犯,要从重处罚。有某种前科的人不能担任某些职务,如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中国人民法院中助理审判员以上职务。曾有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不能视为有前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