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人如果遇到事想不开自杀未遂会收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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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人如果遇到事想不开自杀未遂会收监吗?

暂于监外的罪犯有什么情况可以不收监?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暂于监外的罪犯有什么情况可以不收监?

您好,鉴于您的问题,我查阅了部分法律资料,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监外执行的罪犯重新犯罪是否 需要履行逮捕手续问题的批复 (1963年7月29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1963年5月8日来文请示监外执行罪犯(包括保外就医的犯人)重新犯罪后的逮捕手续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刑期未满前,还是犯人,只是执行的场合不在监狱、劳改队,而在社会上。如果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又重新犯罪时,当地公安机关可先行拘押,再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原属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的罪犯,重新犯罪后,不必履行新的逮捕手续,如果所犯新罪尚不够判刑又需收监执行的,经当地公安机关核准,可直接送原劳改队收押;外省放回的,由省公安厅指定的劳改队收押。如所犯新罪需要起诉判刑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将新的犯罪事实侦察核实后,按法律程序提请当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起诉、审判,并及时将审判结果通知原押劳改机关。 二、(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日期:1963年07月29日 实施日期:1963年07月29日 (中央法规) 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 (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发〔1990〕247号印发) 十六条 罪犯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但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经查证属实的除外。保外就医罪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第十七条 保外就医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一)重新违法犯罪的;(二)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三)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的。 第十八条 依照规定由公安机关看守所羁押的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第二百九十一条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拘役所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第三百零七条 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需要收监执行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直接通知原所在监狱、看守所、拘役所解回收监;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原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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