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丘中院追偿案二审终结,再审立案程序及裁定违法;再审判非所请,请求暴光事实经过,怎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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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丘中院追偿案二审终结,再审立案程序及裁定违法;再审判非所请,请求暴光事实经过,怎样联系?

法院再审的相关问题

除非是刑事案件(刑事案的被告不出庭可能受到法庭的拘传)否则你可以不出庭,但是当事人不出庭并不影响法庭的审理与判决,法律规定民事案件中被告人不出庭法庭仍然可缺席作出判决的而由于不出庭陈述自己的观点及对对方的理由加以反驳因此法庭作出的缺席判决对你而言可能会相对不利,所以你最好还是出庭应诉或者委请代理人出庭应诉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再审属于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只能就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而提出.

再审立案是否法律程序

一般而言,再审程序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1、立案审查;

  2、实体审理。

  实体审理阶段可以调解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可以的。“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

  但立案审查阶段是否可以调解似有争议。有观点认为,立案审查阶段的任务是审查案件是否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一179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并不对案件实体进行审理,而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因此不宜适用调解。

  本人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再审程序司法解释

  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在此阶段并不对案件实体进行审理,因此从理论上说,不具备“事实清楚”的条件,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之规定,在立案审查阶段似不宜适用调解。

  需要指出的是,此处所称“调解”仅指诉讼调解,如果当事人在立案审查阶段就生效判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则法律明确规定是可以的。该规定是最高院关于再审程序的司法解释第25条第三款。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在这种情况下,再审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再审申请。

二审终审判决再申诉需提交那些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于 生效的民事判决不复而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第三百七十八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中院作出的终局裁定可以向中院申请再审吗?

视具体情况确定。如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反之则需要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民诉法》规定管辖再审案件的法定情形: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