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动产和特殊动产的区别在哪儿,普通动产未经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吗?(物权法,特殊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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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动产和特殊动产的区别在哪儿,普通动产未经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吗?(物权法,特殊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特殊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是矛盾对立关系。两法条可以合并理解,即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以交付受领为生效要件,交付后取得所有权,但是只交付不登记,会给善意取得制度可乘之机。可理解为登记是对善意取得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所有权是绝对权,有两种取得方式,不管哪种都可以取得所有权并当然的有登记权。但两种取得方式在同一物,多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谁受领并先登记的,就能阻却排除他人的所有权主张。谁就当然拥有该不动产。不登记,所有权就无限制的循环转移下去。以下是所有权取得的两种方式1,原始取得。如法条1,无处分人的行为,第三因善意取得所有权,适用善意取得,特殊动产肯定是交付受领过的,其当然有主张登记的权利。2,继受取得,如法条2,有权处分人的行为,买卖等,交付完成即取得所有权,有当然的有登记权。

动产特殊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假设甲把自己的一辆机动车卖给了乙,并且交付了,

不符合常理啊,买卖东西你至少得看一下实物把,尤其是二手车买卖,交易牵涉到诸多问题,诸如折旧率等,连车都不需要看就交款买车,从常理来推测应该并非善意。民法与刑法不一样,很多经过因为无法还原,只要求按照正常人的一半逻辑推理即可。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句话如何理解?请老师给个例子。

您好,我国的物权登记制度是不动产强行产权登记,动产是自愿登记为原则。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不属于不动产,但是其价值巨大,所以最好是以登记为宜。但是,他们价值再大也是动产,仍旧是以交付作为要件,登记仅仅具有对抗效力,而不是作为物权设立之必要条件。如果对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没有登记的,也成立,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说白了就是没有过错的第三人。当事人不得以未登记之船舶物权来对抗善意第三人之权利。

由此可见,立法者是鼓励价值巨大的动产进行登记,事实上,飞机,船舶,汽车都是进行登记的,比如有民航管制机关,船舶登记和管理机关,还有车管所。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不漏掉例外。

通俗地讲,善意第三人就是“不明真像的相对人”,比如说,您到商店里买了一个东西,这个东西和正常的没有任何的区别,价格也是正常的,但是这个东西却是“商店老板偷来的赃物”,此时如果查案,您就是善意第三人,没有过错。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就是房屋或其他需要合法登记的不动产,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被第三人善意占有之后,不得已合同等非登记的权属证明要求第三人返还或制止善意第三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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