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都有哪些规定?如果没有给补!找万典律师打官司可以吗? 青苗费补偿标准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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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都有哪些规定?如果没有给补!找万典律师打官司可以吗?青苗费补偿标准价格表

土地征用青苗未得到补偿应该怎么处理!找谁来处理!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项目建设需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确需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涉及农用地的还要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同时需给被占地农民征地补偿费,一般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并且需要为失地农民解决社保问题。据你所说,开发商在你们的承包地上搞开发应该是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属于违法占地行为,你们可以向国土局举报,要求查处。

邢义属律师:QQ381214809

土地补偿费中青苗费怎么算?

随后几年,该土地的各项税费都是我家缴付的。1997年,我家与村里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2亩多土地(其中包括那0.51亩土地)。2003年,村里将部分土地(其中包括这2亩多土地)给X厂建厂房搞生产。当时X厂给村民约定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村里开村代会决定将土地补偿费留给村里所有,安置费和青苗费补偿给被征地的村民。张某则主张那0.51亩土地的补偿费应归他。村里认为当时与我签合同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村里实际上并没有搞第2次土地发包,合同应视为无效。请问我家在第2轮承包的2亩多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应如何补偿?编辑部答:根据我国土地法规定,土地补偿费用可留在村级机构用于组织再生产。X厂补的其他费用应根据补偿费用的性质进行分配,属安置费、青苗费则应给承包人。至于村组织说,第2次承包属应付检查之说是不能成立的,应按第2次承包土地进行补偿。原承包人张某主张补偿自己0.51亩土地费用没有法律依据。0.51亩土地出借给胡某,在随后几年,该土地的各项税费都是胡某缴付的,胡

土地上的附着物赔偿后附着物归属谁?有啥法律依据?

地上附着物,由于各地经济水平不一样,所以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状况自己制定标准

青苗是按照被征耕地年产值标准来补偿,只补偿一季。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算法是:土补+安补=被征耕地年产值*倍数。年产值由你们当地统计部门统计的数据为准,倍数的算法每个省可能有部分差异,但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是最低不低于10倍,最高不超过30倍。

相关知识: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数额: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三、分配项目及对象: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给付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等。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后,可以将其分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产生的,并不考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贡献大小,只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应当享有均等参与分配的权利,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如果不用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应发给村民个人或者征得村民个人同意后用于支付村民个人保险等费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性质。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所指内容根据地区不同各有区分,建议查询您所在地域相关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规定。

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如何算

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一般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期按一季的产值予以计算,或按一季作物产值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具体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的,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而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以经济补偿。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