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工龄电工,单位长期单独作业违反《电工操作规程》可以按38条第四款辞职并要求赔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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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工龄电工,单位长期单独作业违反《电工操作规程》可以按38条第四款辞职并要求赔偿金吗?

意外触电死亡电工有没有责任追究制度

制度有问题吗?电工操作规程不可能使人触电死亡的。往往都是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才造成事故的。如果制度有问题,当然可以追究责任了。

电工如果无证上岗,被查出后,企业将会受到哪些惩罚,法律依据是哪些?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扩展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劳动法中,电工试用期间可以独立上岗吗

电工操作任何情况下不允许一个人单独操作,这是操作规程规定的。

1. 未经安全培训和安全考试不合格严禁上岗。

2. 电工人员必须持电气作业许可证上岗。

3. 不准酒后上班,更不可班中饮酒。

4. 上岗前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否则不准许上岗。

5. 检修电气设备时,须参照其它有关技术规程,如不了解该设备规范注意事项,不允许私自操作

6. 严禁在电线上搭晒衣服和各种物品。

7. 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8. 正确使用电工工具,所有绝缘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它用,并应定期检查、校验。

9. 当有高于人体安全电压存在时严禁带电作业进行维修。

10. 电气检修、维修作业及危险工作严禁单独作业。

11. 电气设备检修前,必须由检修项目负责人召开检修前安全会议。

12. 在未确定电线是否带电的情况下,严禁用老虎钳或其他工具同时切断两根及以上电线。

13. 严禁带电移动高于人体安全电压的设备。

14. 严禁手持高于人体安全电压的照明设备。

15. 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器,且使用前需按保护器试验按钮来检查是否正常可用。

16. 潮湿环境或金属箱体内照明必须用行灯变压器,且不准高于人体安全电压36V。

17. 每个电工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按触电急救方案实施抢救。

18. 配电室除电气人员严禁入内,配电室值班人员有权责令其离开现场,以防止发生事故。

19. 电工在进行事故巡视检查时,应始终认为该线路处在带电状态,即使该线路确已停电,亦应认为该线路随时有送电可能。

20. 工作中所有拆除的电线要处理好,不立即使用的裸露线头包好,以防发生触电。

21. 在巡视检查时如发现有故障或隐患,应立即通知生产方然后采取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及其它临时性安全措施进行处理,避免事故扩大。

22. 电流互感器禁止二次侧开路,电压互感器禁止二次侧短路和以升压方式运行。

23. 在有电容器设备停电工作时,必须放出电容余电后,方可进行工作。

24. 电气操作顺序:停电时应先断空气断路器,后断开隔离开关,送电时与上述操作顺序相反。

25. 严禁带电拉合隔离开关,拉合隔离开关前先验电,且应迅速果断到位。操作后应检查三相接触是否良好(或三相是否断开)。

26. 严禁拆开电器设备的外壳进行带电操作。

27. 现场施工用高低压设备以及线路应按施工设计及有关电器安全技术规定安装和架设。

28. 每个电工必须熟练牢记锌锅备用电源倒切的全过程。

29. 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电器着火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然后视装置、设备及着火性质使用干粉、1211、二氧化碳等灭火器或干沙灭火,严禁使用泡沫灭火器。

30. 合大容量空开或ME时,先关好柜门,严禁带电手动合ME。

31. 万用表用完后,打到电压最高档再关闭电源,养成习惯,预防烧万用表。

32. 严禁向配电柜、电缆沟放无关杂物。

33. 光纤不允许打硬弯,防止折断。

34. 生产中任何人不准使拉拽DP头线,防止造成停车。

35. 换DP头应 停掉装置及PLC电源,如有特殊情况,带电换,必须小心,不能连电。

36. 生产中换柜内接触器时,必须谨慎,检查好电源来路是否可关断,严禁带电更换,防止发生危险。

37. 生产中不能因维修气阀而将压辊压下,造成钢带跑偏或挤断。

38. 不允许带电焊有电压敏感元件的线路板,应待烙铁烧热后拔下电源插头或烙铁头做好接地再进行焊接

39. 拆装电子板前,必须先放出人体静电。

40. 使用电焊机时,不允许用生产线机架作为地线,防止烧PLC,发现有违章者立即阻止。

41. 使用电焊机,需带好绝缘手套,且不允许一手拿焊把,一手拿地线,防止发生意外触电。

42. 焊接带轴承、轴套设备时,严禁使焊机电流经过轴承、轴套,造成损坏。

43. 在变电室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履行动火申请手续,未办手续,严禁动火。

44. 生产中不要紧固操作台的按钮或指示灯,如需急用必须谨慎,防止改锥与箱体连电造成停车。

45. 生产中如需换按钮,应检查电源侧是否是跨接的,拆卸后是否会造成停车或急停等各种现象,没把握时,可先临时把控制线改到备用按钮上,待有机会时恢复。

46. 换编码器,需将电源关断{整流及24V}或将电源线挑开,拆编码器线做好标记,装编码器时,严禁用力敲打,拆风机外壳时要小心防止将编码器线拽断,在装风机后必须检查风机罩内编码器线是否缠在风机扇叶上。

47. 电气设备烧毁时,需检查好原因再更换,防止再次发生事故。

48. 换接触器时,额定线圈电压必须一至,如电流无同型号的可选稍大一些。

49. 变频器等装置保险严禁带电插拔且要停电5分钟以上进行操作。

50. 严禁带电插拔变频器等电子板,防止烧毁。

51. 换变频器或内部板子时必须停整流电源5分钟以上进行操作,接完线必须仔细检查无误后方可上电,且防止线号标记错误烧设备。

52. 经电机维修部新维修回的电机必须检查电机是否良好并将电机出线紧固后再用。

53. 接用电设备电源时,先看好用电设备的额定电压选好合适空开,确认空开处于关断,检查旁边是否有触电危险再进行操作。

54. 手动操作气阀或油阀时,必须检查好是否会对人或设备造成伤害,防止出事故。

55. 更换MCC抽屉时,必须检查好抽屉是否一样,防止换错烧PLC。

56. 安装或更换电器设备必须符合规定标准。

57. 严禁用手触摸转动的电机轴。

58. 严禁用手摆动带电大功率电缆。

59. 烧毁电机要拆开确认查明原因,防止再次发生。

60. 热继电器跳闸,应查明原因并处理再进行复位。

61. 在检修工作时,必须先停电验电,留人看守或挂警告牌,在有可能触及的带电部分加装临时遮拦或防护罩,然后验电、放电、封地。验电时必须保证验电设备的良好。

62. 检修结束后,应认真清理现场,检查携带工具有无缺少,检查封地线是否拆除,短接线,临时线是否拆除,拆除遮拦等,通知工作人员撤离现场,取下警告牌,按送电顺序送电。

63. 工作完成后,必须收好工具,清理工作场地,做好卫生。

未持证电工操作错误原因,导致第三者触电而死亡 怎么样认定责任

可认定为过失杀人罪。

法理分析:

无证电工上岗造成伤亡的事故,可分为有雇主的和无雇主的两类。

  无证电工在有雇主的情况下违规上岗造成他人伤亡事故的,根据所造成事故程度的不同,其责任承担主体和需承担的责任性质有所不同。首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无证电工上岗致人损害的,刘律师认为雇主应与电工承担连带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双方经济地位悬殊,受害人一般选择向雇主追偿,雇主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过失的雇员追偿。另外,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若无证电工本人在事故中伤亡的,则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由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乃至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其次,如果无证电工在作业过程中造成了本人或他人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则相关责任人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无证电工上岗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在其有雇主的情况下,雇主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作为雇员的无证电工,也应预见到其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进行作业会有极大的事故隐患的义务,刘律师认为,其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没有雇主的情况下,无证电工上岗造成他人伤亡事故的,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由电工本人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乃至承担过失致人重伤罪到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