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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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简答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自愿原则。这是指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投保人、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保险法律关系,不受他人干预;投保人有权选择保险人和保险的种类、保险的范围、责任等。

2、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而言,诚信原则主要表现为应当承担的二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如实告之义务,即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作出陈述;二是履行保险合同时的信守保险义务,即严守允诺,完成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对保险人而言,诚信原则也表现为其应当承担的二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条款告知投保人的义务,特别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二是及时与全面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3、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成立需具备三个要件:

(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

(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4、近因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什么?

1.最大诚信原则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解释】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的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兜底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概括性条款具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2)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3)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解释】(1)故意不告知:不赔不退;(2)重大过失:不赔但退还保险费。

(4)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释】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保险利益原则

(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解释】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5)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解释1】人身保险合同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财产保险合同只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解释2】《保险法》未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一般来讲,财产保险中享有保险利益的人员包括: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承租人等。

3.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人的赔付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而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4.近因原则

保险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进行保险活动,解释和执行《保险法》的基本依据,主要有:

①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原则

保险活动属于民事活动,因此保险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因为只有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就就受到制裁。保险活动的当事人,不但要遵守《保险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而且要遵守国家所有的法律与行政法规。

②自愿原则

③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是,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民事主体在保险活动中,要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意志,即立法者要实现以上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

④境内投保的原则

⑤ 公平竞争的原则

⑥专业经营的原则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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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愿原则

相对于社会保险而言的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

3.保险利益原则

(1)主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构成要件: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3)《保险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4)《保险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5)特别注意《保险法》第31条规定(与旧法相比有调整)

《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新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4.近因原则

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即属近因。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