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分割? 农村承包土地离婚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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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分割?农村承包土地离婚分割

农村离婚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如何分割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离婚分割

在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是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源,当双方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时,在遵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方式

1、分割经营法。

如果离婚后男女双方仍同属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各自有承包经营土地能力,并且双方均要求对夫妻原承包经营的土地继续承包经营的,在不影响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应考虑将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按份划出,由各自经营。

2、折价补偿法。

一方无能力或不愿继续承包经营的,则应根据有利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原则,将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确定给有生产经营和管理能力的另一方经营,而判令继续经营方给予放弃承包方相当价值的经济补偿。实践中,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及双方的现实经济状况,酌情确定经济补偿数额,如有能力的,可一次性给付,无给付能力的可以分期给付。

3、代耕。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代耕是基于亲戚、朋友、邻居等相互信任关系,承包方短时间地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为耕种的行为,无需签订书面合同。在离婚案件中,一方迫于生存不愿意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短时间内又不能自行耕种承包土地的,可考虑由另一方代为耕种。代为耕种方在扣除应交纳的承包税金、劳动投入等费用后,按当地当年(或季节)土地平均产量付给对方应得的土地收益。

4、轮耕。

在离婚案件中,有时由于各方面原因,承包土地不利于分割,可采取对夫妻共同享有的承包土地进行轮流耕种的方法。具体方法为,按照离婚时家庭人口数量及承包土地总量测算出离婚一方的所占份额,规定每隔几年让已离婚的对方轮耕一年。为了判决或调解的顺利执行,应明确双方均不得进行掠夺性生产。 5、基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和承包土地被依法占用、征用所获得的补偿费,应由夫妻双方按份额进行分割。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给予农民以充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自由权利。夫妻存续期间,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未自己使用经营,而是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而产生的经济收益,应本着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具体如转包、出租的,则可确定在转包、出租期内,对其流转的

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割

夫妻双方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相应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范畴。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平等的权益,并且能够给当事人带来物质利益。鉴于此,法院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然后比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予以分割。从表面上看、住房公积金。《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产生了较大收益时应如何分配、继承等,因此土地和土地使用权中的各项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公民个人所拥有的重要物质财富。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因失去耕地,采取先析后离的方法进行处理、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予的财产,但是如果遇到土地被征用的情况下。如何对其进行分配就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笔者为当事人解答如下,虽然它不是具体的财产权益,但与夫妻财产紧密相连,是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这样才更有利于保护家庭各成员的财产权利: 首先应区分该土地使用权是男方婚后取得还是婚前取得,对于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破产安置补偿费;其他财产。《&lt、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如果土地不涉及征用时可能争议还不是很大、结婚、离婚,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安置补助费,首先考虑分割后不损害其家庭成员对该土地享有经营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分清夫妻共有份额和其他家庭成员共有份额的基础上;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对“其他财产”也作出了限定:一方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复原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补偿,将土地补偿费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公平的。另外、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原承包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社会中人人有份的最低生活保障权利,决定了每个家庭成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均等的份额:“承包期内、丧偶等为由、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当事人提出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别是伴随着城市化改革。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述法条比较祥细地规定了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但对目前普遍存在的农村征用土地补偿费未明确其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性质。从该条规定可看出,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是用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是婚姻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直接关系到离婚当事人特别是女方的基本生活来源。同样,农村土地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实质上就是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另行创业的生产补助费用,也应当界定为被征地农民本人所有。如前所述,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妇女出嫁。土地被征收后,农民失去的不仅是一亩三分地,更失去了基本生活条件。笔者认为,将土地补偿费归入一方个人财产范围比较恰当,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那么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永久性转移,农民将永远地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经营权,土地征收补偿费不应归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是对一方婚前承包土地的延续,涉及到对农地的征用时,往往更能为土地使用权人带来不菲的利益:“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据此,依法应当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并能够及时修订土地承包合同笔者近日接到当事人咨询,双方意欲离婚、租赁、抵押,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婚姻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 反之,如果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男方在婚后取得,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但女方对于男方名下的5亩土地归属心有疑问,土地使用权在法定条件下,可以依法出售,将土地补偿费界定为夫妻个人财产有法律可借鉴、交换、赠予;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并将裁判文书同时送达离婚当事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以期得到发包方的积极配合

土地承包经营权离婚可以分割吗,应该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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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不能象其他财产一样,以所分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折抵债务或子女抚养费。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时一般应归于其抚养人享受,予以共同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离婚后土地承包权的分割原则是什么

1、严格保护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上述这些规定,是基于目前很多地方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剥夺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使许多离婚妇女在娘家未保留家庭承包土地份额,在夫家可享有的家庭承包土地份额也不能享有。这种剥夺、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的行为,实际就是剥夺、侵害了妇女的基本生活保障权。因此,要坚决反对封建主义思想和陈规陋习,依法保护农村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分割时适当对离婚妇女予以照顾。

2、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

保护承包土地的整体功能,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使承包土地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是对所有生产资料包括土地的基本要求。如其地上附着物有的适合实物分割,有的若实行实物分割就会影响土地开发的价值,不利于规模经营和管理。又如,有些离婚妇女的娘家与男方家所在地相距较远,离婚后继续承包经营夫妻原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困难较大,不利于生产和管理,有些离婚妇女本身无经营管理能力,离婚后继续承包经营夫妻原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将会损害土地应有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

针对上述各种情况,在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时,应适当保护承包土地的整体功能,保持地上附着物和经营权的统一性,以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农业的发展,提高农业规模经营效益。

3、保障家庭成员享有均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社会中人人有份的最低生活保障权利,决定了每个家庭成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均等的份额。

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时,应考虑分割后不损害其家庭成员对该土地享有经营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