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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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吗

婚内强制性行为犯强奸罪吗

婚内强制性行为犯强奸罪。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婚内强奸”。

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的认定:

1、婚内强奸构成犯罪主要是行为人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可视为双方已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结束,夫妻关系已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夫妻关系严重破裂。此时,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与强奸其他妇女的社会危害性无本质上区别,故法院判决构成强奸罪。

2、强奸罪的客体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性自主权。妻子首先是具有自由人格的人,然后才是负有特别义务的配偶。结婚证书不是丈夫强奸妻子的许可证,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妻子,是对妻子性自主权的严重侵犯,应该作为强奸罪加以惩处。最后,强奸罪的客观方面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强奸罪的认定因素:

1、强奸犯的主体并未将丈夫排除在外。

强奸罪的主体一般是指侵犯妇女性自由的男性,这其中并未将作为丈夫的男性排除在外,丈夫依然可以成为强奸犯的主体。

2、具有强行奸淫妇女的主观故意性。

这里是要求强奸罪的主体在实施强迫妇女之前要有强迫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主观目的性。

3、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这里也同样没有将妻子排除在妇女的范畴之外,妻子也可以作为被强奸的对象。犯罪主体实施了强迫等手段侵犯了妇女的性自由,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

由上我们可以知道,在一般情况下,丈夫是不会构成强奸罪的主体的,但是在夫妻非正常情况下,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迫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在认定强奸罪时,并非在婚姻存续期间就不构成强奸罪。

夫妻之间强行性行为是否是犯法

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问题,直接关系到如何理解强奸罪的客体。通常,强奸罪的客体被表述为妇女的性权利。权利,就是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者不必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他人相应地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任何权利都由法律设定、确认并保护,否则,便无所谓权利。权利和义务是相伴随而存在的,任何权利的实现都以一定的义务履行为条件,没有不承担任何义务的所谓绝对权利。总之,权利依附于法律,权利与义务对等。由此看来,妇女的性权利也是由一定法律所设定,并与一定义务密切相关。具体来说,设定并确认妇女性权利的法律主要是我国的婚姻法。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合法的婚姻,产生夫妻之间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间对等的人身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因此,妇女的性权利又可以表述为妇女对与之不具有婚姻关系的男子拒绝性交的权利。这种拒绝权,是妇女特有的性权利,不仅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而且,是与履行与丈夫同居且发生性关系的义务相伴随而存在的权利。如果失去了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单纯强调所谓女性的性权利,于法于情都无法成立。

至于丈夫对妻子的强暴性行为的法律评价,可以从伤害、虐待等方面加以考虑,不一定都归结为强奸犯罪。实际上,妻子无权拒绝丈夫的性要求,并不意味着无权拒绝丈夫的任何形式的性行为。如果丈夫在与妻子的性行为过程中采用暴力甚至是其他侮辱手段的话,仍然触犯我国有关法律,仍然构成公民之间的人身侵害。

妇女的拒绝权,往往表现为妇女的性意志,或者说,是妇女性意志的法律形式。因此,强奸犯罪可以理解为违背妇女性意志的行为。应当强调,这种性意志,应被理解为一种抽象的意志。否则,现实中许多特殊情况都无法正确适用法律。例如,上一讲提到的“冒充警察骗财骗奸案”中,是被害人上前为假冒的警察脱衣后二人发生了性关系。表面上看,并为违背妇女意志,性交是自主选择的结果,而实际上,从较高的抽象层次来看,仍然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因为,被害人是在被威逼之下,不得不放弃反抗,被迫服从加害人的性要求。所以,这种“骗奸”的本质仍是强奸。

综上,妇女的性权利是与妇女性意志有关的,由法律设定、确认并保护的,与一定法定义务相伴随或对应的,抽象的许可和保障。否定这种许可和保障的暴力行为,即为强奸罪。

夫妻关系紧张期间男强制与女方过性生活,是否构成强奸罪

婚内强奸原则上都是不按照强奸罪处理的,因为此时男方的主观恶性、女方的心里伤害等都与婚外强奸不同,男方在此时的强制性行为不构成犯罪,至少还没见过婚内强奸构成犯罪的案例。但是,如果给女方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可以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这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类。我国法律(许多国家的法律亦同)处理家庭关系事件和对外事件是不同的。

你好,请问合法夫妻,强制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已经违背妇女意志,无论婚否,均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