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判刑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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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判刑多少年

一般犯强奸罪的人,要判几年?

强奸罪判刑最轻的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犯强奸罪要判几年刑

犯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参考资料来源:文县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强奸罪最多判多少年?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一般要判刑多少年

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强奸罪的量刑起点幅度为: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扩展资料:

案例:

男按摩师通过微信主动加附近女子为好友,然后假借按摩之名对其实施强奸。近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四年。

2017年8月8日,男子张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加被害人吴某为微信好友。在微信聊天中,张某主动约吴某到其开设的养生馆推拿按摩。

当日14时许,张某驾驶摩托车到金溪县某宾馆将吴某接到养生馆后,其让被害人吴某躺在按摩椅上为其按摩。张某在按摩中,以为被害人拨火罐、精油按摩的名义,诱骗被害人吴某将其衣裤脱光,随后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假借以拨火罐、按摩的名义,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主动投案,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假借按摩之名强奸妇女 男按摩师一审获刑四年